1983年第2期

1983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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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于地方各级审计

置和人员编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363

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3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海南行政区公署、自治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审计机关的任务: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建单位、金融保险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财务收支活动,并考核他们的经济效果;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贪污盗窃、重要损失浪费、挤占国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查和稽核;制定和贯彻审计法规;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作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的审计专案报告。

三、各级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按国发〔198336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内部机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经济师、会计师和工程师。省审计局的人员来源,除从省财金部门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以外(五十人左右),可以从省直有关单位商调一批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干部。尚缺人员,从每年分配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解决。

四、为了使审计机关的筹建工作能顺利进行,争取早日开展工作,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帮助其解决办公用房、干部配备和生活福利方面的具体问题。


于地方各级审计关设

和人员编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336

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


目前,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抓紧进行筹建工作。现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机构设署问题。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二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 关于人员编制问题。审计工作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一定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近一、二年内,暂按下列编制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编制五十至一百人。(二)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审计局,可比照省级审计局的编制配备;五十至一百万人的城市审计局,配备三十至五十人;五十万人以下的城市审计局,配备二十至四十人(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应少于二十人)。(三)自治州审计局和直辖市的区审计局,配备十至三十人。(四)县、市辖区审计局,配备五至十人。

请各地在这次机构改革定编人数内统筹安排。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建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是加强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尽快把审计机关建立起来,以便早日开展工作。

(此件可发至县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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