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
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
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3〕125号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5号文)已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切实把利改税工作抓好。
实行利改税是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工作要扎实,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有关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行利改税的进度,要尽可能加快,凡是今年能改的都要改。省、地、市属企业和大中型盈利企业原则上今年都要全面实现。县级企业也要按利改税办法改过来。对于学习清远经验,经委包干包得好的,能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报经省审查同意,在原定包干期内,可以继续实行包干,包干期满再实行利改税;包干包得不好的,以及未实行包干的,则要实行利改税。
已经实行了包干的亏损企业,可继续实行包干合同,待包干期满后,再研究改革办法。
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等八户“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在今年试点期满后,适当提高税率,继续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205号文规定再试行三年。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达不到核定的留利水平,差额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所得税,减征的批准权限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地、市企业要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二、 实行利改税后,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经常性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的开支办法,要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处理。今后,不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也不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准计入成本(费用)。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金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实行计件工资的,凡是超过标准工资部分,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 实行利改税,只是企业上缴利润和税收之间的相互转移,不涉及物价。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和价格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不得自行变动价格,不得扩大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提高费用开支标准,以保证国家和企业、职工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稳步增长。
四、 有关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财务处理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授权由省财政厅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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