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府〔1983〕131号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国发〔1983号),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经济形势很好,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市场进一步繁荣,物价已逐步趋于基本稳定。这是来之不易的。当前,在进行经济改革和物价改革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这个通知,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在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凡中央、省管理的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除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革试点单位外,一律不得擅自变动。否则,以违反物价纪律论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目前有些地方,将未经批准的调整改革方案提前实行,必须立即纠正。
二、 物价管理要坚持大商品管严,小商品放宽,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由国家规定价格的重要商品,一定要严加管理;允许工商协商订价的商品和议购议销的商品,要继续放宽搞活。目前有些地方,擅自提高照明用电、医疗卫生收费和液化石油气价格,高价经营自行车、缝纫机等,均属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各地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及时制止。
三、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要把遵守物价纪律作为条文在合同中规定下来,坚决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超越物价分管权限,擅自提高价格,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四、 允许计划外经营的生产资料,只能作为计划供应的补充,不得乘供应紧张之机,擅自提高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目前使用高价油、高价煤所带来的连锁反应比较大,必须认真进行检查和整顿,对违反规定的,必须迅速予以纠正。
五、集体、个体商业经营者,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从国营工商企业购进的商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允许价格浮动的商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釆取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从国营、集体零售企业套购紧缺商品抬价出售。对于无证经营或超越批准范围经营者,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本补充通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