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畅通商品
流通渠道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3〕55号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3〕1号文件精神,为了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对我省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畅通商品流通渠道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需要保护生产、资源的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政策;三类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政策。我省现行三十六种一、二类统购、派购产品,重新调整为二十一种。把原属二类产品的香大蕉、荔枝、菠萝、柑桔橙、厘竹、蒲草、桐油、木柴、香茅油和中药材的川萼、银花、党参、三七、榔玉、益智等十五种,调为三类产品。其中原来是内外贸商品生产基地的,仍按基地办法组织收购。
调整分类管理后,继续保留为一类统购的有粮食、食油、木材三种;保留为二类派购的有糖蔗、生猪、水产品、牛皮、黄红麻、黄红烟、蚕茧、茶叶、毛竹、松脂(松香、松节油)、桂皮(桂油)和中药材的砂仁、巴戟、
生地.茯苓、淮山,以及重点产区的胡椒(海南岛.高州县)、红白藤(海南岛、高州县)共十八种。
统购、派购产品的收购计划和上调、出口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市、县政府必须逐级落实到农场、社队(或乡政府),并对国家负责保证完成任务。农场、社队(乡政府)应将统购、派购任务随同农业生产承包任务落实到承包单位和承包户,一并由市、县政府逐小产品统一颁发统购、派购任务交售卡,生产者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交售任务。鲜活产品要注意组织好均衡交售。
蔬菜是关系人民生活极大的特殊商品,十分重要。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工矿区要继续加强对蔬菜生产的领导,办好蔬菜基地,坚持计划种植,计划收购,保质、保量、保品种、保均衡上市,以保证城市和工矿的正常供应。
二、生产者(国营农牧场、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交售任务后的一、二类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除木材不准上市、运销,毛竹、牛皮、桂皮(桂油)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它产品都可以由生产者自行处理,可以上市出售,可以加工、运销;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外贸、水产、林业、医药)、供销社、集体和个体商业,都可以议购议销。
(一) 生产者运销允许上市的统购、派购产品出县、出省时,应持有当
地主管经营单位发给的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证明(季节性上市产品,应完成全年或当造收购任务;常年上市产品,可按月或按季度计算收购任务)。运销三类产品不受限制。贩运上述农副产品,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 国营商业、供销社和领有营业执照的其他商业单位、个体户(行商),可以收购、贩运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贩运的产品。
(三) 广州和其他城市要欢迎生产者进城出售农副产品,也要欢迎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和个体商户贩运农副产品进城,批零兼售;要为他们提供场地和网点设施、住宿接待等方便。城市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零售店、商场和肉食果菜市场,都可以为生产者经销、代销,或直接同生产者联营销售。
(四) 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釆购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自食自用,但不得贩卖。
(五) 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放宽后,除木材、毛竹、牛皮、桂皮(桂油)的计划内外购销业务,继续由主管国营商业、供销社归口经营外,其他的计划外统购,派购产品,允许其他商业单位多渠道经营。
三、国家收购统购,派购产品,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木材、毛竹、牛皮、桂皮(桂油)按现行规定的收购政策执行外,其他统购、派购产品,实行计划收购。计划内统购、派购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奖售政策,按省规定执行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产品,议价收购,不给物资奖售;收购三类:产品,推行产购合同制,按合同购销,取消现有部分三类产品保留的奖售办法。但是,凡是原来减免了粮食征购任务的,吃定销粮的,国家有物资,资金支持或以物资换购的,都应按牌价收购一部分或大部分产品。
粮食,征购、超购任务都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必须保证完成。要坚决贯彻“三年统算“的原则,做到真包干。任务还没有落实到承包单位或承包户的,要迅速抓紧落实;任务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要留有机动余地,以利于丰欠调剂。不完成任务的,要买议价粮抵顶;超销粮食的,按议价计算。早晚两造征购期间,生产者完成当造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可以在当地上市,但不准运销;以县(海南以地区)为单位完成征购、超购任务(海南岛包括完成议顶超任务)后,由县政府(海南由区公署和州政府)统一宣布开放时间,允许生产者在省内运销和多渠道经营。晩造以县为单位完成全年征购、超购任务后,可以运销出者。
食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内部分继续实行牌价、加价各半的收购政策,收购价格、奖售粮、肥标准,一律按省的规定执行。完成计划任务后的产品,生产者可以运销,国家可以议价购销,也允许多渠道经营。
生猪,可以继续实行“购五留五”或比例收购政策,也可以实行派购任务包干政策。对重点户、专业户的派购任务,按多养不多购的原则安排,具体界限和办法,由地、市自定。全省生猪派购、上调、出口任务,按省政府粤府〔1981〕256号文核定数(派购五百万头、五百六十五万担,上调七十八万担,出口四十七万头)不变。各地要按照“三保”原则(即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上调、出口任务和安排好当地城镇居民的定量供应)落实,并认真解决均衡上市和调拨问题。凡是不完成生猪上调任务的,要压缩地销保上调或用议价猪顶牌价补够,亏损由地方财政负责;不完成出口任务的,要相应扣減地方留成外汇。对不完成派购任务的场、队、农户,各地应釆取相应的扣罚措施,保证派购任务完成。
为了易于掌握和管理,国家收购(交售)生猪,实行“整猪收购,牌、议价分别计价”的结算办法。派购猪一百斤平肚毛重肉猪奖售饲料粮一百斤的政策不变。但现行收购总肉一百四十斤以上的大猪加价百分之六的方法,刺激养肥猪,经济效益不好,也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改为:收购一百四十斤至一百八卡斤总肉的杂交肉猪和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斤总肉的本地肉猪,加价百分之六。未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肉猪,收购不加价。外贸出口的瘦肉型良种猪收购政策,继续按省政府粤办函〔1982〕1167号文《关于外贸出口良种猪基地问题的批复》执行。基地供应的出口良种猪,不能抵顶所在地、县的出口活猪计划。基地以外饲养的瘦肉型良种猪,经外贸验收合格的,也可以按出口基地的收购政策待遇,由外贸付给饲料和价外补贴。
生产者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的生猪,可以上市、运销,允许多种渠道经营。凡屠宰、代宰生猪,必须凭完成任务证明向税务和兽医部门办理完税和检疫手续。生产者完成任务后的生猪要求屠宰上市时,应统一组织所在地的国营食品公司、供销社、农(牧)工商企业和社会屠工代宰,及利于检疫、完税和管理。
松脂,收购价格、奖售办法按现行规定不变。松香,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取消原定全额收购办法。超计划生产的松香,由工厂自行处理,可以上市、运销。
国营商业、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积极收购农副产品。决不能因为放宽购销政策、允许多渠道运销,而放松购销工作。坚决纠正那种图省事,嫌麻烦或片面追求利润,不积极购销的错误做法。特别是三类产品、鲜活商品,要本着互利原则,和生产者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和联合经营,积极组织产销挂钩,减少经营环节,使货畅其流。
四、 国营商业、供销社要在努力完成农副产品收购、上调出口计划任务,做好城镇计划定量商品供应的同时,利用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多种购销形式,参与市场调节,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调剂余缺,平抑市场物价。收购三类产品和任务外统购、派购产品的购销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低于当地农贸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取消现行对经营单位议购议销产品限价的规定,以利于经营单位灵活经营。但必要时,个别品种可以由物价主管部门下达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要注意研究供求变化和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不许哄抬价格,捣乱市场。
五、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必须同加强思想教育与加强管理同步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三兼顾”的教育,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向国家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并争取多作贡献,支援国家建设。同时,要切实加强城乡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银行、物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各尽职守,密切协作,坚决及时地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 不死“,更好地促进农副业商品生产的发展。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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