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委《关于出口产品工业让利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3〕77号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关于出口产品工业让利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实行出口产品工业让利,是弥补外贸出口亏损,保证出口计划完成旳―项临时性措施,各地区各单位应努力克服困难,积极予以支持。一九八三年的出口产品工业让利,仍按省人民政府〔1982〕225号文规定执行。
关于出口产品工业让利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接海南行政区、惠阳地区经委关于出口产品工业让利问题的报告。对所提出的几个问题,经我委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省府研究决定。
一、工业让利范围问题。国营企业、二轻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销售利润率在6 %以上的,都要让利。
二、 工业让利是否应调整财政包干任务问题。根据省府〔1982〕225号 文精神,工业让利不能核减财政上交任务,而应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6 %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让利。
三、 仅收加工费的出目产品是否让利问题。承接外贸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加工费;或承接某一单位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加工费,而由外贸向委托加工单位收购的产品,不在让利范围。
四、 松香让利问题。凡外贸部门直接收购的专厂产品,价格比规定正常 收购价低的,应视作已经让利。
五、 省属企业让利要按财政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但让利的计划应包括在所在地(市)的让利计划指标内。
六、 让利比例的计算问题。省府225号文规定的出口产品工厂让利的比例,是指从实现的纯利润率的绝对数中调减让利,而不是在实现的纯利润总额中按规定的比例让利。例如:利润率(按出口产品计)在6-8 %的,让利1%,即利润率调减为5—7%;而不是从产品所得的纯利润总额中让利1%,以下如此类推。 .
以上意见,请研究决定,并批转各地、市人民政府执行。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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