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享有经营生产物资进口权的通知
粤府〔1983〕116号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了做好南海石油勘探开发基地建设和后勤服务工作,使海上服务具有 竞争能力,满足外国石油公司对生产物资的需求,根据国家经委经企 〔1982〕171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的复函》 和省人民政府、石油工业部粤府〔1982〕40号《关于成立中国南海石油联合 服务总公司的报告》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总公司)享有经营生产物资进口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 服务总公司基地建设和后勤服务所需的生产物资,首先要立足于国 内解决。国内暂时不能解决或不能完全解决的,包括设备、器材、材料、备 品配件等,可由服务总公司直接经营进口(经营目录附后),也可以委托外 贸专业公司代理进口。
二、 服务总公司经营进口的物资,除国家规定控制进口的要按规定报批 申请许可证外,其余物资由服务总公司统一提出进口计划,经省外经委审批 后,由服务总公司分期分批组织进口,不再另行申领许可证。
三、 海上作业或临时抢险等急需的少量器材、配件和某些材料,可由服 务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自行组织进口。这些计划外临时进口的物资,进 口后必须按批次列出明细清单,在下一季度第一小月的上旬分别报省对外经 委和广东海关分署备案。
四、 上述物资的进口,按照中外合作开探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由服务总公司物资公司直接向海关统一办理申报手 续。
五、 服务总公司经营进口的生产物资,只限于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基 地建设和后勤服务专用,不得在省内外转售或用于串换。
附: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进口生产用物资经营目录
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进口
生产用物资经营目录
第一类:金属材料
1. 各种元钢,线材;
2. 各种钢板、薄板;
3. 各种钢管;
4. 特种钢材;
5. 有色金属;
6. 各种金属制品;
7. 生铁。
第二类:森工产品
1. 原木、木材;
2. 胶合板、纤维板。
第三类:建筑材料
水泥、玻璃。
第四类:工业化工产品
1. 无机类;
2. 有机类;
3. 有机玻璃;
4. 钻采用添加剂。
第五类:石油产品
1. 润滑油;
2. 液压油
3. 冷却油;
4. 溶剂油;
5. 特殊燃料油。
第六类:重型设备
1. 施工机械;
2. 起重设备;
3. 输送设备。
第七类:通用机械
1. 冷冻设备;
2. 制冷设备;
3. 各种泵类;
4. 离心机;
5. 过滤机;
6. 其它通用设备。
第八类:动力设备
1. 内燃机;
2. 发电机设备多
3. 蒸气机;
4. 电动机。
第九类:交通运输
1. 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 各种汽车(包括汽车底盘);
3. 摩托车;
4. 机动三轮车;
5. 油槽车;
6. 液化石油气车;
7. 冷藏车;
8. 运输船舶和护航船舶。
第十类:电工材料
第十一类:通讯器材
1. 电报设备;
2. 电话交换机;
3. 长途交换机;
4. 载波设备;
5. 微波设备;
6. 无线电通讯设备;
7. 有线通讯设备;
8. 工业电视设备:
9. 船用通讯设备及器材;
10. 气象卫星通讯设备器材。
第十二类:配件
1. 泵类配件;
2. 风机配件;
3. 冷冻机配件;
4. 汽轮机配件;
5. 运输机械配件;
6. 起重机配件;
7. 桥吊车配件;
8. 各种汽车配件;
9. 内燃机配件。
第十三类:橡胶制品
1. 各种轮胎;
2. 运输带;
3. 石油钻探胶管;
4. 耐油耐酸胶管;
5. 耐油耐酸胶板。
第十四类:仪器、仪表及配件
1. 材料性能测试仪器;
2. 船用仪器、仪表及测试仪器;
3. 飞机用仪器、仪表及测试仪器;
4. 通讯用仪器、仪表及测试仪器;
5. 气象用仪器、仪表及测试仪器。
第十五类: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及工具
第十六类:各种救火、消防装置、设备及材料
第十七类: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八类:电子产品
1. 电脑设备及零配件;
2. 冬种计算机。
第十九类: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类:各种工具、量具
第二十一类:紧固件
第二十二类:生产用轻、纺产品
第二十三类:装修用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四类:钢丝绳套
第二十五类:各种绳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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