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电力局《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253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省经委、电力局制定了《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暂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同意这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局制订,报省经委批准后颁发执行。
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分配使用电力,节约能源,保证国家和省计划生产任务的完成,加强电网集中统一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计划地、均衡地发供电,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特制订计划用电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一、按省计划发电、分配电
电力部门要按照省批准的计划,安全、稳定、均衡地发电(包括进口电和购进小水电)和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和线损。燃料供应和运输部门要保证按发电计划均衡供应发电燃料。严禁拼设备、超用燃料、超发水电。
省经委负责按地、市、重点企业分配电力。各地、市经委在省分配定额指标内分配本地、市的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要做好计划用电的具体工作,及时提出电力分配方案、临时调整方案、计划用电执行情况和制止超用电措施等。
二、实行计划用电包干
各地、市按省分配的电力指标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本地、市内各中等城市、县、企业也相应实行计划用电包干。包干指标可以逐级下达,层层包干使用。
省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单位,按指标实行用电包干。
趸建售单位由转售单位下达用电指标并实行包干。
地、市、重点企业年度用电指标一次下达,分季分月安排。遇有抗旱排涝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用电指标。
各级用电包干单位每月(或五天)结算一次,超用扣还。对超电又拒绝扣还的地区和企业,除限电、停电外,还要实行加倍收取超用电费。
三、电力分配原则
首先应保证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内产品、产量的用电。在缺电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农业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市政生活、军工和国家计划内的出口外贸产品用电,同时兼顾与上述部门有关的企业的用电。
实行择优供电。优先满足质量高、能耗少、成本低、适销对路产品的需要,有计划地限制甚至停止那些质量差、能耗大、成本高、滞销产品的生产。对土焦炉、小炼铁厂、小炼油厂、小电石厂、小铝厂、小铁合金厂,除省计划定点厂外,自一九八二年第四季度起要坚决关停,停止供电。如继续生产用电,即扣减本地区的电力分配指标。
限制能耗高的长线产品生产。对电石、铁合金、电炉钢、电解铝、生铁和黄磷的生产实行限制供电。根据省下达的产品、产量计划、平均先进电耗和综合电耗,确定全年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用完后停止供电。
重点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如有调整,相应调整年度用电包干指标。
根据国务院节能第二号指令,从一九八三年起,产品电耗超过指令限额的企业,实行限电或加价。
社队工业用电要根据电源的可能予以适当控制。电耗髙、耗电大的要进行调整。
枯水期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各地、市经委应组织一批耗电大的企业检修设备,以缓和缺电局面。春耕、夏收夏种和排涝抗灾季节,工业必须让电、限电,直至停电,以支援农业生产。
控制生活用电和非生产用电的增长速度,大力节约生活用电。城乡居民用电一律安装分表,按实际用电收费,坚决取消包费制。
四、加强电网调度纪律
为保证发电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电网必须实行集中统一调度,严禁低周波或高周波运行。各地、市要大力支持电网按计划发供电和集中统一调度工作。各地、市若出现超计划指标用电时,要釆取措施自行限电,不要等待电网拉闸限电。当电网调度部门被迫拉闸限电时,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被迫拉电造成的损失,由超用电地区及单位负责。有关加强电网调度纪律的具体措施,由省电力部门制订并颁发执行。
五、高峰、低谷负荷时间用电实行不同电价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凡动力用户(农业排灌、供水、电车除外)在低谷负荷时间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在高峰负荷时间用电实行加价。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每天高峰、低谷、一般负荷时间各为八小小时,一般负荷时间用电的电价不变,高峰、低谷负荷时间用电的电价,以电力部门基本不赔不赚为原则,经试点测算后确定。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电力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经委批准后颁发执行。
海南电网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订符合海南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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