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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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计委、电力局、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2〕298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等五个单位制定的《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电力供应不足,是工农业生产发展的突出矛盾。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的指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不仅是缓和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加强能源管理,节约能源,合理分配电力的重要措施,而且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都将起重大的促进作用。执行《规定》是一项新的工作,影响面广,缺乏经验,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认真重视。要防止借机减少计划分配,变相提高电价的行为。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做好。


关于按地区、市、重点企业实行计划

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有关规定


  一九八三年,广东电网统配电力资源有:水电二十三亿五千万度,火电六十三亿五千万度,进口电三亿度。计划内可供分配的发电景九十亿度,比一九八二年预计发电量九十五亿度減少五亿度。电网平均缺电百分之二十五。为解决电力供应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广州石油化工厂炼油富余能力,向国家购买出口高价胜利原油五十万吨左右(每吨一百八十五点七美元,折人民币五百二十元)进行加工,提取重油二十万吨(每吨一百八十美元,折人民币五百零四元)供黄埔电厂,可以发电八亿度。这批重油价格亏损无法补贴,必须实行保本供电,即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办法解决。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缓和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加强能源管理,节约能源,合理分配电力,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都将起很大的促进作用。现将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 各地区、市、重点企业年度用电计划及包干基数(分雨、旱两季)由省经委分配下达。然后由各地、市、县经委逐级下达到企业,层层落实。省戴帽单位,由省分配用电包干计划;未戴帽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地、市分配,用电基数不能低于一九八〇年实绩。趸售单位由转售单位下达用电包干计划。

  二、 电力部门必须按省批准的计划,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地发电(包括进口电)和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和线损。电办公室负责计划用电包干实施。

  三、 电力分配应首先保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内产品、产量的用电;同时考虑轻、重工业用电比例;各地、市产值、利润和贡献大小;照顾特区建设和新联入电网地区。在缺电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农业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市政生活、军工、教育、科研等用电。实行择优供电。限制能耗高的长线产品生产。控制重复加工企业、非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增长。

  四、 各地区、市、重点企业使用保本电坚持自愿原则。首先权衡使用保本电与发展生产的经济效益,提出申请,经省经委综合平衡后,与电力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纳入正常渠道供应。

  五、 保本电每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标准,一九八三年对广州市及各地区(市)核定为每度九分三厘四。电力部门收入燃料附加费应另立账户登记,分开核算,不列作电力部门销售收入,不征税。凡认购保本电的单位,生产的国家定价产品,不能因用保本电而提高出厂价格。

  六、 保本电计费,省戴帽用电六十四小企业、电网内二十六个建售供电的地、县、专线供电户,计划内供电量按现行价格计算,超计划部分加收燃料附加费;省电力局直供三十八个地、市、县,对用户的超计划用电收费办法由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因时间急促,在包干定额落实到基层以前,可先实行每度电平均增加燃料附加费办法计费。待定额落实后,再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超用加收燃料附加费的规定。居民照明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原则上不加收燃料附加费。各地区、市收取涉外电费单位,一九八三年增加用电由省向香港增购电解决,电价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221号文件执行。

  七、省财政厅、电力局共同负责监督各地区、市、重点企业超计划用电燃料附加费回收工作,对拖欠电费者,实行财政限制和纪律约束。各级电力部门、三电办公室对计划用电包干单位每月(或五天)结算一次,超用电扣还。按月结算电费。超计划用电部分,一律加收燃料附加费。对拖欠电费单位,实行停止供电。具体实施细节由省电力局制定,报省经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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