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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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口工业品

让利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2〕225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贸易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当前外贸出口严重亏损状况,除外贸部门必须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厉行节约,挖掘内部潜力,加速周转,把生意做活外,同时,还应釆取调整高亏商品出口计划、减免部分出口产品税收、工业让利等措施,以弥补外贸出口亏损。为了保证今年外贸出口计划的完成,对工业让利问题,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会议,作了专题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今年出口的工业品让利总额为五千万元。按各地、市出口工业品收购计划,分配让利指标如下:广州市一千七百六十万元,珠海市一十万元,汕头地区九百八十万元,韶关地区八十万元,梅县地区一百三十万元,韶关市一百一十五万元,惠阳地区二百四十万元,肇庆地区一百三十五万元,深圳市一十万元,湛江地区三百六十万元,佛山地区一千一百二十万元,海南行政区六十万元。

  二、出口工业品让利的幅度,按产品换汇成本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工业利润率(销售利润计)在百分之六至八的,让利百分之一;利润率在百分之八至十二的,让利百分之二至三;利润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上的,让利百分之三至五。换汇成本在五元以上的,可按最高比例让利,低于五元的,则在让利比例范围内核定。

  三、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作,克服困难,保证今年出口计划的完成。各级政府接通知后,要指定经委牵头,计委参加,组织有关部门核定企业的让利指标,作为地方和企业增加的上缴利润,按隶属关系逐级上缴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交外贸局用于弥补亏损。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于十月中旬汇总上报省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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