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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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锡的产销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2〕292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锡是当前国家最紧缺的物资之一,是国家统管的产品。近年来,由于一些锡矿采掘关系失调,经营管理不善,矿山管理混乱,群众滥釆乱挖,锡产量逐年下降,产需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国家有关规定,插手经营,哄抬价格,抢购锡砂和精锡,严重冲击国家计划,加剧了产需矛盾。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状况,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1981〕53号文件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生产锡的地、县和冶金部门,要加强对锡矿生产的领导,妥善解决锡矿生产中的问题。各锡矿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釆方案和规定的采掘技术组织生产,努力搞好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队和群众开采锡矿,必须遵照《广东省小冶金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冶金矿产开采许可证,订立生产合同,方能在指定地点开采。不准自由釆矿,不准到国营矿区滥釆乱挖。对现有的开采锡矿的民工队伍,要认真进行整顿,加强管理,不能放任自流。鉴于目前鸽矿销路不好,凡锡矿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县,要有计划地将一部分生产鸽矿的劳动力转为生产锡矿9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锡矿生产计划。

  二、 要加强锡产品管理。全省锡矿生产归口省冶金厅及其所属局(公司)和各县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各县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要加强收购工作,改进作风,千方百计方便社队和群众卖矿。社队和群众开釆的锡矿,必须交所在县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收购,不得跨县出售,不得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各县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收购的锡矿,应统一调给广州冶炼厂加工冶炼,产品按省下达的分配计划,亩省冶金厅统一调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调拨和自行加工冶炼,不得私自留用或自行处理。铁路、航运、交通等部门必须凭省冶金厅调拨单或批准的加工合同承运。

  用锡单位要釆取积极措施,降低锡的消耗,并尽可能节约代用。每年需要的精锡,应向省物资部门提出申请,不准在市场和矿山抬价抢购。锡矿的收购价、出厂价和精锡的供应价,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价或变相提价。各单位回收的含锡合金,交省物资部门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三、 为了帮助锡矿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加速发展锡的生产,决定从一九八二年起,对全省锡矿实行生产任务包干的办法。以国营一百五十吨和民营三百五十吨(均为锡含量)为包干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超产部分,除供外贸部门打锡箔用之外,多余部分交由省物资局收购。对这部分增产锡矿,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影响国内市场物价的前提下.实行价外补贴(每吨锡补贴最高不能超过九千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工、贸、物资部门协商议定,报省经委、物价局备查。所得资金,由省冶金厅负责安排,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为充分调动社队和群众开采锡矿的积极性,每交售锡矿(锡含量)一吨,奖售标准化肥两吨,由省计委在工业用化肥中安排解决。

  四、 各种经委和外贸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对现有锡箔、迷信印刷品、焚化品生产点进行整顿。锡箔加工除保留潮安县沙溪、浮洋、澄海县莲下、潮阳县峡山、井都湖西、佛山市永红、顺德县陈村锡页厂七个生产点外,其余生产点应一律限期停止生产。如出目需要增加生产点,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与当地经委商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报省经委备案。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外贸部规定的品种进行生产,生产计划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与当地经委商定,产品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统一组织由口,严禁在国内市场销售。

  五、各级工商行政、公安、海关、边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其产品交由当地冶金部门收购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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