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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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

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2〕288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烟草公司的组建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已筹备就绪,决定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广东省烟草公司。为便于该公司迅速开展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烟草公司是省直属企业,为副厅级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省经委代管)。公司既是企业性质,同时又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的计划、财务、物价、基建、科研、技改、劳动工资、物资,人事等纳入省的计划,公司直接与省有关部门发生业务关系。

  二、 省烟草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全省黄烤烟叶和卷烟、雪茄烟的生产、收购、调拨和市场安排,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卷烟销售业务,烟草公司管到批发,零售业务仍归商业、供销部门和经批准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全省晒红烟的生产由省烟草公司负责;晒红烟的收购、调拨和销售仍归供销社经营。各地烟丝厂的隶属关系不变。

  三、 广州卷烟一、二厂,梅州、韶关、湛江卷烟厂和南海雪茄烟厂,收归省烟草公司直接管理。

  四、 烟草行业的经济利益分配,应本着兼顾国家、地方、公司和企业利

  益的原则审定。烟厂和烟草经营业务移交给省畑章公司后,烟叶和卷烟的税收仍按原办法上缴财政,利润可按比例分成,原则上应适当多留一点给公司和烟厂,以利扩大再生产。具体分成办法和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烟草公司商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 省烟麻公司属下的复烤厂、烟草仓库,省糖烟酒公司属下的卷烟一仓,农业厅属下的烟草科研机构,均移交给省烟草公司统一管理。以上单位以及工业、农业、供销、商业等经营烟草业务的机构、人员,财产、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各项专用资金)、物资、工具设施等,应全部移交给省烟草公司,在移交前不得转移、挪用。属于综合性的人员和混合使用的资金,新建待分的固定资产等,应共同协商,按合理比例移交。

  六、 省烟草公司的下属机构,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经济区域和商品流向来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以减少环节,由省烟草公司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下属机构由公司直接领导,统一核算,行政上同时受当地政府领导。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85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总公司对烟草行业实行供产销、人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卷烟销售业务,公司管到批发,零售业务仍归商业、供销部门和批准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总公司成立后,委托轻工业部代管。

  河南、山东、云南、贵州等烟叶集中生产的省,应尽快成立省公司,其它省、市、自治区也应积极筹办省、市、自治区公司。


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紫阳、万里同志关于烟草实行专营的指示,经我们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供销总社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 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生产、收购、加工和市场安排全面负责,实行供产销、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烟草的良种推广、科学种植、收购、复烤、分配调拨,以及种植和复烤所需物料的分配,统归公司负责;卷烟工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统一收归公司管理;卷烟销售业务,公司管到批发,零售业务仍归商业、供销部门和批准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

  二、 总公司的生产、基建、财务、物资供应等项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按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总公司直接上报下达。

  三、 卷烟工业的税收和利润分配,本着兼顾国家、地方、公司和企业四者利益原则,采取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请财政部商同地方,提出方案。

  四、 总公司下设省、市、自治区公司,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和企业(包括生产厂、二级站)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自负盈亏。

  烟草总公司设在北京。除西藏外,在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设立烟草公司或总厂,管理本地区供产销业务。西藏卷烟批发业务由四川省烟草公司代管。

  成立烟草公司,要有步骤地自下而上地进行。首先把省、市、自治区的烟草公司成立起来,特别是烟草生产集中地区应当尽快成立,为总公司的成立打下基础。在总公司成立以前,设立筹备工作组,由国家计委顾秀莲、商业部高修、轻工业部宋季文、供销总社郭月斋四同志组成。工作组议定的事项,暂由各部门按现行分工组织执行。省级烟草公司要承担调拨分配任务。当前,要切实抓好烟叶的生产、收购、调拨工作,解决烟叶的流失;对计划外的小烟厂,要重申国务院〔1977〕155号文件批转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顿计划外卷烟厂的报告》的精神,一律关停;计划内的企业,要切实整顿好,努力增加生产;卷烟由商业部门收购,工厂不要自销,以便统一安排市场供应。

  卷烟实现了专营,把甲乙级烟的比重由43%提高到55%,滤嘴烟的比重达到12.5%,铝箔包装烟比重达到25%。一九八五年产量搞到二千万箱,税利将由一九八〇年的五十亿元增加到八十亿元。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批。


轻工业部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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