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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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八三年停止执行

木材留成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296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办发〔1982〕43号文《关于停止执行木材留成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木材的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执行木材留成的办法。国营林业局生产的木材,全部由国家统购,企业自用材由国家统筹安排;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木材,仍由国家统一收购,林区和毗邻地区的木竹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贯彻执行,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木材留成办法,坚决关闭木材自由市场。

  二、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一九八二年原定社队留成的木材中加价收购的部分,一九八三年仍按原定办法不变。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木材的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防止长材变短材,大材变小材,好材变次材。

  三、一九八三年国家下达的统配材,调给省内的用材,每立方米销售(出厂、调拨)加价金额,由省物价、林业部门联合下达执行。

  四、按计划上调中央单位的木材,仍执行国家出厂价格不变,企业发生的购销差额,由省林业厅同省财政厅结算,给予补贴。

  五、国营林业、木材生产单位(林场、局、釆伐场)生产的木材全部纳入国家统配计划,所需的自用材,按隶属关系报送年度计划,报经各级计委列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

  六、县林业部门的经销公司经销非统配材所得利润和手续费收入,从一九八三年起,纳入森工系统正常业务利润处理。

  以上通过,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林业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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