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化纤纺织品、
手表等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2〕261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化纤纺织品、手表等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外贸部门出口转内销和工业自销的化纤纺织品、手表的价格,也应由各地纺织品公司和百货公司归口管理。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要帮助主管公司做好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纤纺织品、手表
等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2〕129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今年以来,我国日用消费品的供应情况有了很大好转,许多日用消费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但也出现了一部分日用消费品滞销积压和竞相降价的不正常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打开销路。有些商品价格确实不合理的,应在国家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决不能采取自行降价削价、以好充次、变相降价、低价竞销的办法。这样做,只会引起消费者犹疑观望,增加销售困难,加剧产销矛盾,影响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统一安排生产、流通和价格。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化纤纺织品的现行零售牌价一律不许变动。除了对残损变质的品种可以按规定进行削价处理外,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釆取降价、削价措施,各企业单位也不得自行降价、削价。未经国务院批准而自行降价、削价的,要追究责任,其降价、削价损失,要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抵补,财政不予认账。
二、 外贸部门出口转内销和工业部门自销的化纤纺织品、手表,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牌份,或者按照国家牌价比质比价.合理作价。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贸出口转内销的价格和工业自销价格,都应由各地纺织品公司和百货公司归口管理。并且区别不同供应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供应价和零售价,不得低价竞销。
三、 为了调动基层商业部门的经营积极性,适当扩大涤纶混纺布的内部调拨价折扣率是必要的,但必须由商业部统一规定,各地不能随意扩大。以扩大折扣率为名,行变相降价竞销之实的作法,必须纠正。
四、 为了解除零售单位和基层供销社怕经营涤纶混纺布占压资金和降价损失的顾虑,批发部门可以继续对他们实行代销、卖后结算等办法。并且可以宣布,在国家统一降价时,他们的库存损失,将由纺织品批发部门退补。
五、 有些手表产地以新牌号为名变相降价的情况,也要立即制止。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准备对全国手表价格作统一安排。各地不得再出新的牌号竞相降价。
工业品的销售旺季已到,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迅速组织物价、工业、商业、外贸等部门,对市场上化纤纺织品和手表等重要消费品价格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消除市场价格混乱状态。当前,加强物价管理和有计划地调整不合理价格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支持物价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把物价机构、人员健全充实起来。
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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