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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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

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2〕269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 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暂保留沿海县、市社队的海洋渔业计划内生产用柴油的补贴,除此项外,其他用油(包括国营渔业及流动渔民生产用油)的补贴一律取消。

  二、 取消农业用柴油补贴后(包括今年十一、十二月份)的补贴款,由省石油公司分期专项上交省财政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省财政厅在扣除拨补沿海县、市社队海洋渔业用油的补贴款后上解中央财政。

  三、 取消农业用柴油的价格补贴,涉及面较广,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

补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125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涉及面较广,各地在贯彻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取消价格补贴的款项,归中央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今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减少农业用柴油补贴的原则精神,经过七月三日和九月四日国家计委、经委联合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全国计划会上征求意见,对取消农业生产用柴油价格补贴问题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确定年内就可以执行。现将农(渔)业生产用柴油价格补贴的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现行对农(渔)业生产用柴油实行价格补贴办法,是从过去优待价格演变而来的。从一九五六年起,国家对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用的轻柴油实行优待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扣减24%)。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七年又扩大优待范围,即农(渔)业用轻柴油全部实行优待;并将24%的优待率改为分区定额优待,全国平均每吨八十元。一九七二年,由全国平均每吨优待八十元扩大为一百二十元。一九八〇年把优待价改为先按牌价供应,季(月)后给予定額补贴,同时,取消了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补贴。一九八二年又改为核定补贴基数的办法。

  上述办法实行以来,对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以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提价,农民收入增加,加上大量农业机具的管理、使用情况变化,补贴款发放手续繁琐,发生一些挪用等问题。国家资金开支增加,而效果并不大,也不利于节约使用能源。因此,取消柴油价格补贴势在必行。我们意见:

  一、 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取消农业生产用柴油价格补贴,按市场牌价供应。

  二、 考虑到柴油对海洋渔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为有利于发展远海捕捞,暂时保留沿海省、市、自治区社队的海洋渔业计划内用油的补贴。超计划用油不给补贴,按市场牌价供应。内河渔业用油大部分与农副业用油在一起,难以划分,同时用油量小,可与农业生产用柴油一并取消补贴。

  三、农业及内河渔业用油取消补贴以后,这部分柴油的出厂价格暂时不动,商业也不调整石油一级站对省、市、自治区公司的调拨价格。由财政部按商业部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及内河渔业用的柴油补贴基数,计算出减少的补贴金额,收归中央财政,相应调增地方财政的上解收入数或减少对地方财政的补助款。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执行。要切实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这一措施的顺利执行。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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