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2〕250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项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今年先在省、地、市属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
二、根据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我省下列企业应派驻财政驻厂员:(一)年上缴收入(包括税利,或亏损)一百万元以上的国营企业;(二)日榨蔗量五百吨以上的国营糖厂;(三)商业二级站,县以上商业、供销、粮食主管部门,大型零售、饮服商店,海、淡水产品主产区水产供销企业;(四)大型国营农、牧、林场;(五)地、市以上外贸主管部门和直属分支公司。以上企业,大型的派驻三至四人,中型的派驻一至二人,小型的一般不按企业派驻,但应在市、县财政局内设驻厂员小组,实行巡回检查和叔促。
三、派驻企业的财政驻厂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或直属企业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任命和直接领导。
省、地、市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直属企业,应及时作出安排,尽快把试点单位的财政驻厂员配备起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65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关于在国营企业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1〕159号)中提出,要加强财经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派驻财政驻厂员。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来看,这是非常必要的。初步统计,一九八一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资金利润率只有十四元三角,比一九六五年的二十元七角减少六元四角。虽然有原材料提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造成的。如果对企业认真进行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将资金利润率提高「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约三十亿元。近几年扩大企业财权以后,管理和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截留上交利润,损害国家利益,亟需加强财:政监督。回顾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决定由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当时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律,促进经济调整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小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管、卡、压”撤销了。近几年有些地区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较为显著。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准备在一、二年内恢复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 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 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全国现有的六千多户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铁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驻财政驻厂员。大型联合企业,如鞍钢、北京燕山石油化学工业公司等,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业派三至四人。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三、 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从本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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