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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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省驻在广州的单位开展

淸理“小钱柜”的通知

粤府〔1982〕273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堵塞滥用浪费资金的漏洞,推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驻在广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小钱柜”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清理“小钱海”的目的。

  清理“小钱柜”,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各单位合法的、正当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和制止不正当的开支,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小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堵塞浪费资金漏洞,纠正不正之风。

  二、 清理“小钱柜”的原则和方法。

  实行先控制后清理的原则,由开户银行负责对省驻在广州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存款户”,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账面余额,先行控制,然后由各单位将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收入清理上报,非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动用。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存款户,存贷合一的存款户,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户不予控制,但存款户中包括有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收入的资金的,各单位也应主动清理上报,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一律不得动用。控制各单位这两个存款户,是为了便于搞清情况,划清“小钱柜”与非“小钱柜”、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正当资金与非正当资金的界线。

  清理“小钱柜”的项目范围及处理办法,将另文下达。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清理的规定和要求,如实进行清理上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纪律观念,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资金,不准转移分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突击花钱。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予以纪律或行政处分。

  四、 清理“小钱柜”的一些具体事项,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省、广州市各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积极配合。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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