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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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2〕285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我省国内信托投资业务,除银行开办的信托业务外,有的地方和部门也举办信托投资公司,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托投资业务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利于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影响信贷收支平衡,扩大了基建规模。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我省国内信托投资业务的整顿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部门所属信贷投资公司的业务可继续办理,贷款指标保留原规定的八千万元,使用范围只限于对企业小型技措贷款。小水电、糖厂专项贷款不再继续举办。机构设置,只限于地、市一级。省财政厅应根据上述要求,对所属的信贷投资公司进行整顿,重新核定各地、市信贷投资公司的贷款指标,不得层层加码。对超出业务规定范围的,应限期清理完毕。

  二、 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只限于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有条件、经省政府批准的县城办理信用委托业务。其他地方如有委托业务的,可由银行兼办,不再设立信托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信托投资业务,应严格按照业务分工范围办理。中国银行只办理直接利用外资和国际性的租赁及其它服务性业务。超越业务范围的,应立即纠正。

  三、 原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只能办理外资信托投资业务。过去如有办理国内信托投资业务的地方,由省人民银行负责限期进行清理整顿,其资金从哪里来的,仍转回哪里去。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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