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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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年省城镇个体工商业

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293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领导和管理,现将《广东省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

  一、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的条件和审批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和劳动就业的需要,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发展。

  凡具有城镇正式户目的待业青壮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均可以申请经营小体工商业。

  城镇待业青壮年或闲散劳动力两人以上、十人以内的,可以申请联合出资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是个体劳动者的联合,仍属个体工商业户的范畴。合伙经营要订立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应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退休职工一般不得经营个体工商业,但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可凭原单位证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批准后,其退休待遇,按粤府〔1982〕28号文规定执行。

  曾有严重投机倒把行为,以及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经过教育而又确实改造好了的,凭街道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允许其独自开业或参加合伙经营。

  在职干部、职工,在校学生,不准从事小体和合伙经营工商业。

  农业人口原则上不许申请在城镇经营个体工商业,但对有一技之长的农村社员,经公社审查同意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体工商业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允许雇请有城镇户口的帮手一至二人;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学徒两至三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请帮工和带学徒都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凡要求经营小体工商业的劳动者,可凭户口簿和街道劳动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经营饮食业的,需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核准经营。从事特种行业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特种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文化、医药、卫生等行业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经营。

  个体工商业户的迁移、歇业、转业、合并、转让、改变经营范围等的有关手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个体工商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经营项目以一业为主,也可以兼营与本行业相近似的若干商品或项目。

  经营方式可以摆摊设档、自设门市、肩挑货担、走街串巷,可以自产自销、来料加工或经销代销。有传统习惯的边缘地区,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跨县经营,但需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商户可以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但不准坐地收购、就地转手批发倒卖。

  从事经营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的个体户,可以零售,可以批量销售,也可以城乡贩运,但必须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

  三、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

  小体工商业户所需的原材料和货源,属于计划供应部分,当地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享受与国营和集体单位同样的批发价格。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允许到外地购进所需的原材料和商品。

  劳动部门要对待业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带技术性的行业,要组织好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经营、技术水平。

  个体工商业户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法帮助筹集;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鼓励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但盈利微薄的某些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个体工商业户所需的经营场地.铺面,摊位,以自找为主,城建、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也应统筹规划,积极安排,尽力协助解决。

  四、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正当权益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其从事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正当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凡属当地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向他们收取费用。

  个体工商业户如违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或有投机倒把等非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小体工商业户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其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受到应有的尊重。青年参军、升学和其他政治待遇,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他们的工龄,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的年限计算工龄。

  五、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定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从业人员等规定,从事守法经营。不许抢购、套购计划物资和商品再行转手高价出售;不许囤积商品,投机倒把;不许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不许掺假掺杂,少斤短尺;不许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不许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不许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服从物价管理。向国营工商企业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议价购进的农副产品,允许随行就市出售,如有限价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从外地购进的日用工业品,有国营牌价的按当地国营零售牌价出售。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修配、服务性的,可参照国营、集体企业的标准收费。所有商品和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勒令停止或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领导和管理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要采取积极引导和扶持的态度,并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行政管理工作,商业、供销、工业、运输等有关行政业务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归口行业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个体工商业户的作用,可按地区、按行业建立个体工商业者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其任务是:团结教育个体工商业户积极经营,守法经营,发挥它对市场的补充作用;组织宣传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反映个体工商业户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交流经验,传授技术,提髙服务水平。

  个体工商业者联合会或小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并要配备一定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会务活动费用,由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解决。

  对无照经营的小体工商业户,应进行清理整顿。凡符合发照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只准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不能发给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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