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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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国家控制进口商品报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297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省对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的报批管理,加强进口工作的计划性和综合平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的报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 报批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33号、国发〔1982〕87号和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计轻〔1982〕16号文件规定,由国家控制进口的十四种商品为:

  各种汽车(包括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手表,电视显像管,照相机,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大,中、小、微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成套录像设备及录像机录音录像磁帯复制设备(以上均包括组装件或成套散件),化纤及化纤织物。

  今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目录如有变更,以国务院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除上述十四种进口商品以外,各地(不含经济特区)进口其它商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审批办法仍按粤府〔1982〕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 报批原则

  各单位各部门凡申请进口上述十四种商品,应本着国内有同类产品或可代用的产品又能满足供应的控制进口,妨碍国内工业发展的控制进口,影响国内市场的控制进口的原则掌握。同时,只限于在省内市场销售。不得假借自用或在省内销售名义自行销售出省;不得假借各种名义代替外省、市或国家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请报批;不得将所批指标转手牟利。

  三、 报批手续

  各地、市、县,省属各单位凡申请进口上述国家控制的十四种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表式填写进口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提供详细文字说明,按申请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通过地(市)级归口委、办或省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省归口委、办审查后,统一由省进口物资联合审批小组(以下简称省联合小组)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报批手续如下:

  1.凡使用各级、各种留成外汇(包括建筑侨汇)和外汇贷款申请进口的,按隶属关系分别通过所在地(市)计委或所属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省计委审查后,统一归口由省联合小组转报。

  2.凡外资项目申请进口,(包括合资合作项目,但不包括三来一补及进料加工复出口),申请单位须将申请表连同外资项目的批件或合同等有关资料一起,按隶属关系分别通过所在地(市)级外经委或所属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省外经委审查后,统一归口由省联合小组转报。

  3.凡使用赡家侨汇(包括友谊、外轮公司)申请进口的,按隶属关系分别通过所在地(市)财办或所属省主管部门,报省财办审查后,统一归目由省联合小组转报。

  4.深圳、珠海、汕头三市的经济特区,进口供特区机关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按中央〔1982〕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珠海、汕头特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审批时要从严掌握,并且每半年要将审批情况汇总报省联合小组及国家经委(或纺织部)备案。但在特区与非特区分界线未建立以前,凡进口供特区内市场销售的,由三市按归口分管分别报省计委、外经委、财办加具意见后,报省联合小组转报。经济特区任何单位,不得到特区以外倾销进口消费品。

  5.各申请进口的单位,必须在上报前取得当地中国银行证明确有对目外汇来源的文字说明.才能办理报批手续(编报计划时只需说明外汇来源)。

  四、 其它因特殊需要,经省委、省府同意进口的,按粤府〔1982〕98号文件有关规定,由省联合小组统一归口报国家批准。

  五、 中央各部门或外省、市驻我省各单位(包括驻特区各单位)申请进口,由各单位按国家经委〔1982〕4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行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我省不予受理。

  六、 为了加强进口工作的计划性,克服盲目性,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进口国家控制的十四种商品,各地(市)、省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按外汇来源编报年度(或半年度)进口计划(见附表二),并由省计委、外经委、经委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批准执行。经国家批准后的进口计'划,在所批准进口数额范围内,由省联合小组分期分批审查各单位进口货卡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签章,海关验放。各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进口的,按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报批。

  本通知自一九八三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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