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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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

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2〕295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已经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批准。现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个暂行条例的决议和该项单行法规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是当前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实施新宪法的实际行动。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反动性和危害性,同时对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制作、贩卖和利用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教唆他人违法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切实把查禁淫秽书画、物品的工作做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惩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运送、复制、出租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或者聚众播放淫秽录像、录音制品,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予以惩处。

  有前款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传抄、传看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屡教不改的,除没收其用具、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对犯有本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除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犯有本暂行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五条 利用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六条 携带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入境的,一律没收其物品;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查获的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律没收,缴交公安机关处理;属海关查处的,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协助捉拿本暂行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对包庇上述违法犯罪人员,或者阻碍国家公安、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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