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全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1982〕264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于十月十二日至十七日,在从化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沿海重点地、市、县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公安、法院、检察、海关、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的负责同志,非重点地、市的工商管理局长,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打私办及新闻单位的同志,共一百三十人。
杨德元同志传达了国务院东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今后深入开展反走私工作的意见。王宁同志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我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认为一年多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了东南沿海三省第一、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紧急通知》、中央1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深入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斗争,同前两年走私贩私泛滥时期相比,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好转。大规模的海上走私已基本堵住;陆上公开贩卖私货的市场基本取缔;国营和集体单位购销私货的行为已经停止;广大干部、群众的觉悟提高了;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一些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沿海一些走私比较严重的地区,现在生产秩序稳定,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实践证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走私斗争和打击经济领域申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及一系列指示,是完全正确的。国务院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对反走私形势的分析,是完全符合我省的情况的。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走私贩私活动并没有停止,特别是今年六月份以来,少数地方走私贩私活动还是比较严重的。全省一至九月份查获的案件和罚没总值仍然不少;自六月份开始,查获海上走私的私货估值逐月增加;陆地上利用“三来一补”、合作捕捞、小额贸易、过境耕作以及正常贸易货运、客运渠道的走私活动在发展。总之,既要肯定反走私贩私斗争取得的成绩,鼓舞斗志,增强信心,也要看到已取得的成绩还不巩固,有的地方还有小的反复,因此,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是长期的,要看到当前走私贩私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的一面,决不能放松警惕性。
会议围绕如何贯彻全国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把反走私斗争进行到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 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意义和斗争长期性的认识。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把反走私斗争作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项重要保证来抓,充分认识这小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厌战麻痹思想,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反走私斗争抓得好坏,关系到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能否顺利地贯彻执行,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打击走私贩私犯罪活动,不仅是各级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政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全党、各级政府及一切经济部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两手抓的思想,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是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以保障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反走私办事机构。为了把反走私斗争进行到底,会议认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省、地区和有关县、市要继续保留和加强反走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同级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常设机构。它的任务主要有五条:(1)统一计划和部署反走私斗争;(2)掌握情况,检查督促有关打击走私、贩私的工作;(3)调查研究打击走私、贩私的方针政策;(4)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5)协调处理有争执的走私贩私案件。今后,打击走私办公室不直接办案。
各级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各级打私办的人员配备,重点地区、市办十至十五人,重点县、市办六至十人。从各机关抽调到打私办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评奖、评级、提拔等问题由原单位负责,一视同仁。
深圳、珠海市可以单独划出编制,配备干部,建立常设机构;沿海反走私任务较重的汕头、惠阳、湛江、海南、自治州、佛山地区和广州市,其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机构常设,人员可以在当地总指标内自行调剂,划出编制配备,也可以从有关部门抽调,由地、市委自行决定。反走私任务较轻的韶关、肇庆、梅县地区和韶关市,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反走私贩私的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牌子,挂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足的,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给予解决。
三、 关于罚没财物的管理问题。会议重申要按照今年财政部财预字91号文件和省政府〔1982〕208号文件的规定贯彻执行。会议强调要坚决执行先入库后退库的规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反走私的办案费用和建设缉私队伍的必要费用。要保证罚没入库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退库,其余的也应按中共中央〔1981〕29号文件中“以查私养查私”的精神,优先用于查私力量的建设上。
四、 加强海上缉私队伍的建设。按国务院文件规定,今后海上缉私,主要由公安海上巡逻大队承担;海关在设关地附近海域查缉;渔政部门也要结合日常渔政工作,积极协助海上查私;海军如果发现可疑走私船,要及时通报海上公安巡逻大队或海关。全省沿海十五个重点县、市专业缉私船艇,按国务院112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每县、市配备两艘,可以在现有临时缉私船艇中选用,也可以另行购置,不搞平均主义,有的县、市可以多一点,有些可少点,不够或没有的,可逐步建设。购置船艇的费用,可从查私罚没收入中解决。各县市现有的临时缉私船艇,在整顿之前暂时不变。整顿以后,未纳入海上公安巡逻大队序列的临时缉私船艇,可以减少或撤销。保留下来的,需要执行缉私任务时,要由县、市公安海上巡逻大队统一指挥。
五、 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会议认为要堵住海上走私,必须切实加强对沿海渔民、船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把各类船舶管理好。为此,会议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发出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了广东省《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的实施办法》,待修改后下达。要求各地公安、交通、水产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当前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边防派出所的力量,建立港口船舶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出入香港船只的检查,落实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措施,堵住漏洞,进一步打击海上走私活动。
六、 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煞住利用进出口货运、客运渠道的走私。对外开放以来,我省对外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大多数港澳商人、外商是遵守我国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的合法经营的。我们一定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但是确实有极少数违法商人,利用“三来一补”、合作经营、合作捕捞、正常贸易等进出口货运、客运渠道,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内外勾结,进行走私贩私活动。会议强调要加强这方面的反走私工作,除了要加强对有关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港商、外商正面宣传我国的政策法令外,还要健全制度,釆取措施,加强管理。要依靠群众,在各有关企业建立监管小组或监管员,实行海关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检查。
七、 调整、健全陆上检查站。为了统一部署,避免前段时期设检查站(卡)过多的弊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设置陆上检查站。根据“不可不设,不可多设”的原则进行整顿,由省工商管理局拟定办法下达。在整顿之前,暂时维持原状,继续加强检查。省内相互扣留的进口商品,由省工商管理局召开会议,按照省府〔1982〕25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处理。
八、 坚决及时地打击现行的走私贩私犯罪活动。会议要求各地对本地区现有的案件,要进行一次排队,抓住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从速从重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审判大会、登报、广播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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