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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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

全国人口普查后期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271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期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人口普查后期工作将主要集中到省一级进行。为适应工作需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力量必须加强。原来借调的工作人员,要继续坚持工作。省统计局、公安厅要按国务院下达的人口普查固定编制数迅速配齐。省电子计算站的人员,必须按编制配备,并抓好业务技术的培训。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省电子计算站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普查资料的数据录入和处理工作。

  二、目前各地区、县、市要集中精力抓好普查资料的编码工作和验收工作,做好资料包装、运送,手工汇总资料的编印、分析等各项工作,任务仍相当繁重。在普查资料上送省后,录入答疑等许多工作,仍需各地区、市、县紧密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各地区、自治州、市、县人口普查机构不能撤销,待今冬明春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逐步地有计划地缩减工作人员。

  公社、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把档案移交县(区)后,可以撤销。但要指定一至二人负责有关事宜的联系。

  三、省、地区、市、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继续按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不能松劲。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人目普查后期工作的周密规划,作出具体安排。要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动员,进一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继续发扬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高标准、严要求的良好作风,高质量地按期完成人目普查后期的全部工作任务。

  省、地区、县、市人口普查后期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物资,请各级财政和轻工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的原则予以安排。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

全国人口普查后期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2〕132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已经胜利地完成了普查登记、手工汇总阶段的工作。国家统计局已经发表了《关于1982年人目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广大普查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必须指出,国家统计局虽然发表了《关于1982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但并不意味着人口普查工作的结束。普查登记表中尚有许多项目,如年龄、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和妇女生育状况等,尚未汇总;各小项目的交叉分组和基本的分析性资料还没有计算。所有这些工作,有待下一阶段利用电子计算机来完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十亿人口的普查资料,不仅要求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而且要求有严密的组织工作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任务仍很繁重,经验又很不足,因此,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保证高质量地、按时做好人口普查后期工作,包括全部普查资料的编码、录入、运算、制表、编印、分析以及与此有关的组织工作和后勤工作。

  鉴于人口普查后期工作主要集中在省一级进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省级普查机构的力量。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电子计算站力量不足的,应当按编制加以充实。后期工作中必需的经费和物资,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轻工业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的原则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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