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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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259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做好今冬明春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退伍工作是关系到巩固国防和促进四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办事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二、 退伍战士回乡后,要及时进行党的十二大精神教育和安心农村劳动致富教育,勉励退伍军人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服从祖国需要,艰苦创业,为四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三、 退伍战士的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农村退伍军人的责任田问题,县要督促社、队及时调配;暂时未能解决的,应由公社安排其劳动岗位和供应口粮。

  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应在县、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置,统一分配任务,所需劳动指标,年终统一结算。中央、省和地区驻各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

  对越自卫还击战以及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按国务院国发〔1980〕140号和〔82〕国安办字第5号文件规定,由原征集的县、市作为城镇人口入户并安排工作,可以不用《农村招收固定工录用通知书》,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件,不得扩大范围。

  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伤)回乡的退伍战士,按政策评定优待补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照顾优先安排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府〔1982〕173号文件,拨出专项补息贷款,解决好资金、种苗、技术和产品收购等,分期分批地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73号文件精神,在财力、物力可能的情况下拨出部分经费和物资,补助少数无房居住的退伍战士,为其安家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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