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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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员工作

暂行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2〕268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现将《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员工作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食品卫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员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经营的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接受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县以上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中设置,由专门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归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数额,原则上省级按每一百万人口设一名,地区按每三十万至五十万人口设一名,市(包括省辖市)按每二万至四万人口设一名,县按每四万至八万人口设一名。

  第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分为食品卫生监督员和食品卫生助理监督员两级。其基本条件:

  (一) 熟悉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工作积极负责。

  (二)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各级卫生部门主管食品卫生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卫生科(组)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包括相当医师及医师以上人员,以下同)、五年以上的中专卫生技术人员中选任。

  (三) 食品卫生助理监督员,在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医师、二年以上的中专或具有相当中专文化水平,受过本专业训练,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挑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证件。监督员名单应报上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 正确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对辖区内的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做好有关资料的记录、积累,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二) 对食品的卫生质量作出鉴定评价。完成规定的现场检查及巡回监督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对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釆取控制措施,减少危害。

  (四)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企业的选址、设计、设施等进行卫生学审查和参加竣工验收。

  (五) 对群众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培训。

  (六)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医学监督,监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对患病者、带菌者的处理。

  (七)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八) 执勤时应携带证件(穿着工作制服或佩带袖章)。

  第七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规定的单位或小人,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有权按国家和省食品卫生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给予警告、禁售、现场销毁(价值一百元以下)、限期改进、没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工用具、五天以下的停业改进、现场罚款一百元以下的处分。食品卫生助理监督员有权给予警告、禁售、现场销毁(价值五十元以下)、限期改进、没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工用具、三天以下的停业改进、现场罚款五十元以下的处分。超过以上规定的处罚,监督员应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对违反食品卫生规定的单位或小人,给予处罚和对其改进后允许恢复营业时,都必须有科学根据或监督数据,手续要完善。罚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八条 对模范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履行监督职责,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奖励;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以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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