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4期

1982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2年 > 第4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地、市、县戏曲剧团管理

的暫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2〕232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现将《关于地、市、县戏曲剧团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和改善对戏曲剧团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演出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收入的关系,把社会效果摆在首位。要努力繁荣创作,发展艺术生产,提高艺术质量,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减轻国家的负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向省文化同反映。


关于地、市、县戏曲剧团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 专业戏曲剧团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单位。剧团实行国家定额补助(包括政策性补贴),独立核算,经费包干的办法。

  二、 剧团必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努力创作、移植反映我国现代生活和历史生活的剧目,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演出优美的多姿多彩的戏剧作品,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 剧团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注重舞台艺术的社会效果,不演坏戏,不搞低级庸俗的表演,反对片面追求票房价值的倾向;要采取适当的经济办法改善经营管理,按照艺术生产的特点,搞好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多出人才、多出好戏、增收节支,把剧团办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合理的奖励制度。

  四、 剧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团长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上级机关任命;可由全团演职员大会选举产生团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团务委员会,在团长主持下实行集体领导,定期向全团演职员大会报告工作3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五、 成立由主要艺术骨干组成的艺术委员会或艺术小组,协助剧团领导,组织艺术讨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其组成人员经群众推荐或团务委员会提名,报请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加聘。

  六、 剧团的管理人员应精干、职责分明、讲究效率,能由业务人员兼任的,就不配专职行政干部,能在团内调整的,就不从团外调入。

  七、 严格控制剧团编制人数,地区和省辖市剧团为六十至七十人,县剧团为五十至六十人,除特殊情况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扩大剧团编制,已经超编的应调整解决。

  八,对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确实不适宜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属全民所有制编制者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安排转业;属集体所有制编制者按“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办理;国家干部则按干部管理范围报请有关部门调动工作。

  九、确属需要调入剧团的人员,经文化、劳动部门同意,可釆取合同制方式吸收为合同工,但不得超过编制总数。

  十、任何剧团借用、调入其它剧团演职员,均需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办理正式手续;借调临时演员也应在本人完成原有合同期限并取得离团证明之后进行。要坚决制止擅自跳团、挖角的现象,凡属跳团、挖角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演出排期,直至纪律处分;原单位有向挖角单位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十一、剧团要严格组织纪律,做到奖罚分明,刻苦学习、遵守纪律的演职员,要给予表扬鼓励;职工应批评教育,对其中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直至报上级机关批准予以劝退或开除出团。

  十二、剧团演职员的退休、退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设立退休退职基金,其不足部分,当地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要逐步建立剧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各项工作纳入正常轨道。要参照《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单位试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业务考核,评定职称等级,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其工资级别待遇按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调整。目前,对于艺术上有显著成就而工资过低的专业人员可在奖金分配中酌情照顾。

  十四、要勤俭办团,在增收节支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剧团积累,改善剧团的设备、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福利。

  十五、凡经济收入稳定的剧团,应在每月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至十五的公积金、百分之五的公益金。公益金中,以百分之六十作为职工退休退职基金,专款专用,百分之四十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十六、剧团在完成任务,增收节支的前提下,可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增收节支奖金。奖金数额应从总收入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和全部支出费用后的纯结余中提取,未完成演出场次和经济收入任务的应少发或不发奖金(地、市剧团不少于一百八十场,县剧团不少于二百场,应到县以下包括县城演出)。不准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不得挪用公积金、公益金存款。

  十七、取消旅差、住勤、转点、营养等名目的补助(夜餐费可以保留),实行按月定额演出补助的办法。未完成演出场次包括下乡演出任务者,适当扣除或不发演出补助。改变补助办法后的实际开支应少于现有补助费用的总额,更不得超过。定额演出补助标准由当地文化艺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八、剧团的定额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部门拨给。対山区和老、少、边区的专业剧团,由于它们下乡较多,演出收入较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于在创作改编新剧目、提高演出质量及在上山下乡演出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剧团,当地政府应酌情增加补贴。

  十九、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剧团建设的指导,帮助剧团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开展戏曲评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

  二十、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和我省实际情况,从现在起,地、市、县应着重抓好现有戏曲剧团的调整整顿工作,不再发展新的专业剧团,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剧团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文化局批准。

  二十一、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除文艺宣传队以外的地、市、县其它专业艺术团体和集体所有制剧团。

  二十二、过去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