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3期

198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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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財政部关于开展

企业財务检查情況和今后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2〕147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7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财务检查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尤其是处理工作不够落实。请接到文件后,认真对照检查,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该上交国家的收入应如数上交,该纠正的问题坚决纠正。对省属企业,凡是主管部门没有派人检查或检查不够认真的,所在地、市、县可组织力量帮助检查。对检查出来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报省财政厅会同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所增加的收入,所在地、市、县可按实际补交入库数提成百分之十,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市企业是否按此执行,由各地、市研究决定。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72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和《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是整顿企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端正党风党纪,反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配合,这次检查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为了使这次检查达到预期目的,请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领导,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凡是没有进行自查的企业,都要督促他们认真检查。问题较多而又没有认真检查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派人去检查。已经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结合企业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巩固检查的成果。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


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去年十二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财务检查。前一阶段的检查情况,我们在二月九日曾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过汇报,中央领导同志所作的重要指示,已向各地区,各部门作了传达。目前,国务院检查组的工作已经结束,各地的检查工作尚在继续进行。现将检查情况和我们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企业财务检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

  这次财务检查,是在去年各地多次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动员人力之多,检查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除了国务院派出检查组到各地帮助和推动工作外,各地区、各部门还先后抽调七万六千多人,组成一万两千多个检查组,深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派检查组的企业,绝大部分也都进行了自查或互查。从检查的情况看,近几年来,由于改革企业财务体制,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经营管理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仍是一小突出问题。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开展财务检查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企业广大职工的配合,这次检查工作进展顺利,收获很大。

  (一) 普遍进行了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近几年来,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经济领域里的无政府主义的流毒还没有彻底肃清,一些单位的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倾向比较严重。通过这次财务检查,把违反财经纪倖的问题提到端正党风、严肃法纪的高度,使许多干部分清了是非界限,增强了全局观念和法纪观念,剥了一下歪风邪气。许多企业主动检查问题,承认错误,补交利润和税收。如西安市莲湖区电表厂,原来查出挤占财政收入六十八万元,企业领导曾以种种理由拒不交款。国务院通知下达后,他们转变了态度,并补交了利润。过去许多单位往往年终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并在编制决算时”动手动脚〃,这种情况去年年底已明显减少。

  (二) 查出了大量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补交了财政收入。这次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很多。有的乱挤成本,截留利润,化大公为小公;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多提或重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侵占国家收入;有的不顾国家计划,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3有的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私分产品物资;有的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有的甚至混水摸鱼,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截至目前止,各地区、各部门查出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达三十五亿元,可补交的估计有十六亿元,已经入库十一亿元(去年入库八亿元,今年入库三亿元),对平衡财政收支起了一定作用。继续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今年再多收一些是可能的。

  (三) 配合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发现了一批大案、要案的线索。各地在检查中.都查出不少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营私舞弊的问题,其中有一些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仅据吉林、山西、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宁夏八个省.区的初步统计,共查出经济违法案件四百六十多起,其中万元以上的一百二十五起。例如,广东省惠阳地区农业银行黄布营业所有小会计,一九七七年以来,釆取收款不入账,伪造传票、借据等手法,贪污八万多元,并用这笔赃款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现作案人已立案审查。

  (四) 进一步了解企业财会工作的现状,有利于改进今后的工作。近几年,通过初步整顿和财务改革,企业中确有一批财务管理好的先进典型。如首都钢铁公司在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经济效果显著提高;开封火柴厂二十多年来一贯遵守财经纪律,应交税利分文不欠;长春橡胶厂二千四百多人,十二年来职工没有借过公款。但总的来看,这类企业是少数,多数企业财会制度不健全,财产资金和成本盈亏不准确,财会机构人员与工作要求不适应,或多或少都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还有少数企业财务管理相当混乱,违法乱纪十分严重。据北京市对七百四十七户企业调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原始记录比较健全的只占33%,物资计量、检验和领发手续比较健全的只占23%,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只占13%。在现有财会人员中,受过大专院校培训的占5%,受过中专训练和相当于中专水平的占31%,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占64%。山东有小搪瓷厂,一九八一年账面盈利二万元,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产品、半成品大量盘亏,实际亏损七十多万元。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都难以收到实效。

  (五) 揭露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整顿企业作了准备。企业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小综合反映。从这次财务检查的情况看,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差亍都是因为产品质量差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消耗高,货不对路等原因造成的。同时,计划管理、物资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锦州市百货公司一九八0年曾同六十多个社队企业签订加工服装的合同,价值二千六百多万元,由于有些负责人和采购人员接受贿赂,残次品当作正品收进,不得不削价处理,损失达九十多万元。有些地方已将财务管理问题多的企业,列入第一批重点整顿名单。

  二、当前企业财务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起来说,这次财务检查成绩是主要的。但是,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这次检查,由上级派检查组检查的只占10%-20%,绝大多数由企业自己检查。据一些地区反映,许多企业自查很不认真,有的是应付了事。河南安阳市复查五小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自报三万二千元,实际是七十四万元,等于自查数的二十三倍。分部门看,工业企业查得好一些,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查得差一些。这些情况说明,已经自查的企业,有一部分还需要进行复查,不能半途而废。

  (二) 许多中央企业尚未进行认真检查。据各地反映,中央企业家大业大,挤占国家收入和损失浪费的数额也大,但中央有些部门没有派检查组下去督促检查,或者检查工作不得力,有些企业检查很不认真,还有些企业至今没有进行检查。银行、外贸系统问题较多,不少单位走了过场。某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用业务费大量新建、翻建办公室和宿舍,一九八一年共花了八千万元,一比国家批准的全国这三个银行系统的自筹基建指标还多二千多万元。天津有小进出口公司截留应上交国家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四百一十万元,全部挪去修建宿舍。

  (三) 有些地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还没有认真进行处理。对企业财务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目前已有十一个省、区作了规定,正在进行处理。但也有些地区对处理问题下不了决心5主要有“三小处理不动”:一是有些事情是经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点头批准的,错了也不能改;二是有些问题涉及到职工和企业的既得利益,明明不合理也不能变;三是有些问题检查者与被检查者意见不一致,领导机关不作裁决。由于只检查不处理,有些企业胆子越来越大,边查边犯,甚至对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继续搞好企业财务检查的意见

  为了继续搞好这项工作,使这次检查达到预期的目的,现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财务检查的认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多次强调要认真搞好,善始善终。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抓,把财务检查同整顿企业、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抓到底。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把企业财务检查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 搞好财务检查的复查工作。凡是没有自查的企业,都要督促他们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自查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对自查不认真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派检查组进行复查。如需要复查的企业较多,可以分批进行,不受时间限制,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无论是自查企业或由上级派人检查的企业,结束时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问题基本查清;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作了处理;应补交的税收和利润已上交入库;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三) 抓好中央企业的财务检查工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继续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认真进行检查。对于主管部门没有派人检查或检查不认真的企业,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派人帮助检查。军工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负责帮助检查。地方帮助中央企业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报财政部商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并可按实际补交的收入提成1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四) 对查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为了端正党风,严肃法纪,维护国家利益,我们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令,起草了《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拟请国务院审批下达,由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此规定处理。该上交国家的收入要如数上交,该纠正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实践证明,不取缔非法收入,就不能保护合法收入,不整顿财经纪律,就不能保证国家现行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注意保护财会人员和揭发问题的人员,严禁打击报复。

  (五) 结合企业整顿,加强财会工作。经过财务检查,问题比较严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列入第一批整顿企业的名单。对于确定进行整顿的企业,要把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机构,作为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列入第一批重点整顿的企业,也要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为了加强企业财会工作,我们正在草拟关于整顿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准备另报国务院审定颁发。

  (六) 加强财政监督。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法规。国务院已决定恢复大、中型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制度,各地要尽快地先在一些重点企业试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实行事前和事后的财务监督,及时处理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

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端正党风,严肃法纪,维护国家收入,现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对财务检查中需要处理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凡是企业单位从一九八0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侵占的下列国家收入,都必须坚决清理,补交财政。

  (一) 截留、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包括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国营贸易公司(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公司的利润和出售废品、废料收入,各种劳务收入,租赁收入,手续费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以及其它收入,都必须按规定补交财政。

  (二) 不按原材料实际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不按财务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虚报成本费用,或者不按制度规定乱列营业外支出,都必须按实际数字调整,并补交利润。

  (三) 擅自提高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都必须纠正,并将多提的专用基金,按规定补交财政。

  (四) 技措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者建成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已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的,必须改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按规定补交利润。

  (五) 按规定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开支的,应改由企业各种专用基金开支,并按规定补交利润。当年各种专用基金不够开支的,允许用以后年度应提的专用基金开支。

  (六) 企业留成外汇以高于贸易外汇结算价格出售的差价收入,或者利用留成外汇倒卖进口商品取得的利润,都必须按规定上交财政。

  (七) 企业用不正当方法化大公为小公的其它各项资金,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二、 凡是企业单位在一九八一年内,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实物,应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釆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的奖金、补贴、加班费、实物,领导干部

  和有关人员利用职杈多得的奖金、补贴、实物,巧立名目发放数额很大的奖金,以及私分产品、物资而情节又比较严重的,都要一律收回。一次收回有困难的,可以限期分次收回。

  (二) 应由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开支的奖金,凡挤入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纠正。

  (三) 企业实际发放的奖金,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提取数额,其超过部.分,应在以后年度应提取的奖金内开支。

  (四)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国务院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下达到企业后,企业继续滥发奖金的,多发的部分应当收回。

  三、 地方自定的盈亏包干办法很不合理,造成财政减收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在增收或超收的分配上,国家所得大于企业所得。从一九八二年起,一律按国务院的规定,将不合理的部分改过来。

  四、 企业违反了财经纪律,凡是自己查出来增加的利润,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或包干分成资金。如果隐瞒不报,经上级机关查出后,全部上交财政,不准提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或包干分成资金。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 企业补交的上述各项收入,应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各级财政。一次上交有困难的,可以订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分期上交。如果企业对查出来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先按财政部门的意见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裁决。

  中央主管部门没有派检查组进行检查的中央企业,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帮助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报财政部商同中央主管部门处理。所增加的收入,地方按实际补交数提成1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省属企业是否按此执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

  这次财务检查中,有关人的处理问题,一般可以放后一点,由党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揭发人员的案件必须及时检查,严肃处理。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违法案件,企业和上级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查证落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还要及时向党政领导报告。

  本规定发至基层企业,由财政部门监督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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