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3期

198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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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加强現金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2〕191号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


  现将《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督促检査,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各级银行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这个规定,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省主管银行报告。


关于加强現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控制不合理货币投放,堵塞经济活动中的漏洞,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 现金管理是我国金融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

  手段,同时也是有计划调节货币流通,控制货币投放的有玆措施。所有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都要接受银行、信用社的监督,实行现金管理,并按规定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 严格执行现金送存银行制度。各单位营业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收入的现金,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送存银行。未经开户银行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坐支。需要坐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执行。农村单位、自产自销的社队企业向当地农贸市场釆购当地有关部门允许、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应事先向开户银行、信用社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按批准数额坐支。

  三、 各单位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城镇企业单位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农村社队不超过五天;离银行、信用社较远,交通不便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零星开支。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应由本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各单位不得以白条抵库。私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借支公款。

  四、 中外合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我方付给外商的人民币资金,经营单位要在银行开立专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支付现金范围,只限于外商在我国境内业务人员的生活费,不能提取大额现金挪作他用,不能转入储蓄存款,不得申请兑换外币。

  五、 对下列情况的现金支出,银行、信用社有权拒付,各级领导机关和任何小人均不得强令银行支付:

  不是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收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的进口物品所需的现金;

  不是国家指定(或批准经营)单位收购农副产品、工业原材料所需的现金(饮食行业、单位食堂直接购买自食自用、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所需的零星现金除外);

  凡违反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自行提价,变相提价,以及不服从当地市场统一管理,哄抬物价的;

  非商业单位从事商业经营和跨行业经营,以及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现金麦出;

  突破工资指标、奖金控制指标部分的现金支出;

  不属于本生产队或社员生产的工副业产品收入和劳务收入的汇入款;

  巧立名目,伪造用途的现金支出;

  超出现金管理范围规定,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现金支出。

  六、 所有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活动,凡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实行转账结算。严禁以索取现金为条件办理业务,现金交易和转账结算必须执行同一价格或收费标准,严禁因转账结算而擅自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办理。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采取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可由出售单位自愿迷择。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宣传转账结算的好处,简化手续,方便办理。

  七、 加强汇款管理。对大额汇入款,应严格监督,防止套购物资或其他投机倒卖活动。所有单位到异地采购,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汇往异地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足五百元的小额釆购款,经开户银行同意可以携带现金;如釆购地无银行机构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适当增加携带限额,但不准化整为零多带现金,也不准将釆购款通过邮局汇往釆购地,逃避银行监督。邮局在承汇和解付汇款时,发现可疑款项,应及时通知银行处理。

  八、 任何单位不准违反规定搞多头开户。严禁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将公款作为储蓄存款套取现金。

  九、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截留营业收入坐支现金,或巧立名目,假造用途,套取现金,或出租、转借账户的单位,经开户银行劝告无效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报当地政府批准,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金额处以1一5%的罚款,由开户银行从单位账户上强制扣收,上缴地方财政。如仍继续违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惩处。

  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必须密切协作,认真坚持现金管理制度、货币发行制度和信贷结算制度,同一切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作斗争。按业务分工,加强对单位现金收支审查,每年进行若干次的联合检查。银行有权随时到现金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受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各级银行、信用社要模范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和信用社不得利用供应现金收取手续费或索取各种收费。对大额现金的提取,银行要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要积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现金管理行为作斗争的各级财会人员。凡玩忽职守,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惩处。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现金管理的领导,督促银行、信用社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金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模范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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