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糖蔗政策的通知
粤府〔1982〕178号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我省自贯彻中央关于“核定生产基数,超基数吨糖吨粮力的政策以来,糖蔗生产有了较大发展,蔗糖收购、上调及蔗农的收益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社员增加了收入,对我省发展糖蔗的综合利用,改善市场供应是有益的,对国家的贡献也增多了。但由于我省现行的糖蔗政策超越了中央糖蔗政策的规定,也过于优厚于其他农作物,因而不但省的财政和粮食负担过重,既影响了粮食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冬种经济作物的平衡发展。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兼顾国家、集体、小人三方面利益,有利于持久地实行"吨糖吨粮”政策,有计划地发展我省糖蔗生产,省政府决定:在“核定生产基数,超基数吨糖吨粮”政策不变的原则下,从一九八二跨一九八三年榨季起,对超越中央规定的糖蔗政策部分,作如下调整:
一、 考虑到增加了自留糖和其他因素,超基数糖蔗奖售粮食标准,恢复到八O年榨季的水平,即由八一年榨季每吨蔗奖售粮食二百斤,改为一百八十市斤。省对地区和地区对县的结算,也相应进行扣减。
二、 取消现行糖厂利润返还的规定。
三、 糖蔗收购价,在现行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原则下,选择一些点,试行
按糖蔗含糖分高低的不同品种实行优质优价收购。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逐步推行。具体试行办法,由省一轻厅与物价局、农业厅研究提出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 坚决稳定粮食面积,适当控制糖蔗面积的扩大。今后,除了在1些山坡旱地和围垦地,可以适当扩种蔗外,各地都不要再把水稻面积改种甘蔗。一些粮产区水稻面积改种糖蔗过多的,要坚决降下来(种植计划面积另行下达)。糖厂建设也应严格控制,不能盲目发展。
五、 除上述各项外,糖蔗政策方面的其他规定,如糖蔗收购价格、奖售政策和管理办法,仍按粤府〔1981〕197号文规定不变。各地应迅速向蔗区生产者宣布,以利于蔗农及早安排糖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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