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蚕茧生产资料补贴
和超产奖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2〕158号
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
我省蚕茧收购政策,省人民政府先后于一九八O、一九八一年发出46号和190号文作了规定,各地执行结果基本上是好的。现根据老区生产资料补贴偏低,新区超产奖励外汇额度使用有困难的情况,作如下调整:
一、原定对佛山地区的老蚕区每收购一担蚕茧给予四元的生产资料补贴,现调整为每收购一百元蚕茧给予五元人民币的生产资料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丝绸公司同各县商定。
二,新蚕区(包括台山、开平、恩平等县)的超产蚕茧,原定奖励外汇额度的办法取消,改为以县为单位,按核定基数,超产一市担二化白茧奖励.人民币三十三元,超产一市担多化茧奖励人民币一十八元。各县所得超产奖励的款项,由县制订具体办法兑现给生产者。所需奖励款,由省丝绸公司结算拨付;省计委继续拨回相应的外汇给丝绸公司用以补亏。
三,上述规定从今年新茧上市开始执行。有关蚕茧其他方面的收购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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