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征收烧油特別税的报告
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2〕149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66号)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烧油改烧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为了有效地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发挥其特定的调节作用,配合国家能源政策,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以烧煤代替烧油,促使烧油单位精打细算,加强经济核算,更加注意节约用油,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支持税务部门,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我省征收烧油特别税以后,停止执行燃料油加价三十元的规定,原从燃料油加价收入补贴经营小窑煤运杂费,改从烧油特别税返还地方财政的款项中列支。今年在重油加价收入中安排小煤窑技改费七百万元及上调小煤窑技措费补贴三百万元(每吨补贴三元),亦在烧油特别税返还地方财政的款项中解决。在中央未返还前,先由燃料公司在上半年加价收入和继续收取的作原料用重油加价收入三十元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厅垫支。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一项新的税种,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可向省财政厅反映。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66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烧油改烧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决策。实践证明,压缩烧油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经济效果是显著的。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以税收方式推动以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望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以烧煤代替烧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烧油单位开征烧油特别税,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加快烧油改烧煤的进程。
目前烧油存在的问题,一是使用不合理。全国原油生产一亿吨,每年直接作燃料烧掉的达四千万吨,占原油产量的40%。其中又有二千万吨作普通燃料用于烧锅炉,更为不合理。仅按二千万吨计算,烧油比烧煤每年浪费人民币八十亿元。二是油煤比价不合理,往往烧油比烧煤还便宜。国内燃料油平均每吨价格为六十元,一吨燃料油的热值约为二吨多原煤;而原煤目前调拨价每吨为二十五元,在烧油比较集中的东北、华东地区,运距长,费用高,总起来算,许多地区的烧油比烧煤还要便宜。燃料油价格太低,企业中烧油浪费现象相当普遍。
由于上述原因,这几年压缩烧油进展缓慢,并且烧油设备和烧油户仍有增加。初步计算,“六五”期间新增烧油设备需要用油四百万吨,而国家又没有这么多油可烧,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近几年国内石油产量不可能增加,石油供需平衡更为紧张。如何解决这小问题,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曾多次进行研究。大家一致认为,除了严格控制新增烧油设备外,还要采取经济措施,压缩现有企业烧油,逐步以煤代油。根据目前石油调价一时定不下来的情况,大家趋向于先开征烧油特别税,以利于解决因现有油、煤比价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的油改煤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家计委曾召集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讨论。财政部在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也征求了意见。总的来说,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压缩国内烧油的决策是拥护的,但对征收烧油特别税有些不同意见。主要是:一是改烧油为烧煤,需要落实资金、设备和煤炭的来源,要给一个期限,认为暂缓征收为宜;二是烧油单位情况不同,有的可以改烧煤,有的工艺燃烧温度要求较高,不宜改烧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三是将会影响企业利润、职工奖金等。
我们认为,征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而不利于节油的矛盾,从而推动企业以煤代油的积极性。实践证明,不釆取经济措施,即使国家安排了资金、设备,烧油也改不过来。一九八。年全国安排油改煤任务四百一十九万吨,实际只完成二百五十七万吨;一九八一年计划一百七十一万吨,再加上年没有完成的一百六十二万吨,应为三百三十三万吨,预计最多也只能完成二百万吨。现在国家已设立煤代油专用资金,压油所需资金、材料、设备是有保证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企业由于开征烧油特别税以后引起的财政问题,拟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 烧油特别税作为中央税收,为了不影响财政体制的执行,将地方企业交纳的这部分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包括补助地区),影响地方部分在年终结算后返还给地方财政。
(二) 企业因缴纳烧油特别税而减少的那部分利润,在国家规定的炉窑
改造期间,在计提利润留成、包干分成和企业基金时给予适当照顾。某些企业(包括国家分配烧油指标的集体企业)因缴税而发生亏损的,国营企业可以由财政给以定额补贴,集体企业可以给予减税照顾。
所有缴纳烧油特别税的企业,不准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更不能提高轻纺产品的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总之,我们认为,从国家能源政策上考虑,在石油合理使用问题上,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令以及相应的经济手段(例如税收)相配合,现有不合理的烧油情况不仅难以扭转,今后新增烧油设备也难以控制。为此,我们建议开征烧油特别税的规定尽快发下去,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现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一并送上,请审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试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 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 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釆取以下征收方法: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三、 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即每吨征收固定税额)。
原油每吨征收四十元至七十元。各用油单位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分别核定。
重油每吨征收七十元。
用油单位应纳税款的计算:烧油特别税税额=油品数量x核定单位税额。
四、 烧油特别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各纳税单位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次或按期交纳。
五、 烧油特别税实行价外计税'征收。
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的,供油单位在开出的销货发票上,除应列明不同油品的数量和货款外,还应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专项列明,作为用油单位的记账凭证。
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的,由自用单位按照各油品移送烧用的数量和核定的单位税额分别计算,填写交款书,交纳税款。
六、 所有代收代交和自用自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代收代交的供油单位,还应设立核算税款的专门账户,核算扣交事项。
七、 代交人和纳税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八、 代收代交单位和自用自交单位,不履行纳税规定,逾期不交纳税款和屡催无效的,税务机关除通知银行扣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故意违反扣交税款规定和偷税、抗税的,除追交税款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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