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的通知
粤府〔1982〕148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我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派人出国和赴港澳进行经济贸易考察的日益增多。这些团、组的出访,多数效果是好的,不仅开展了业务9学到了一些先进技术和经验,而且对于了解国外情况,增长知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搞好“四化”建设,都起了一定作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重复考察。同一个地、市、县,同一小单位,一再派人作同一或相似内容的考察。一个团、组可以担负的任务,分派几个团、组出去。第二,少数人可办的事派多人去办。有的考察任务,企事业单位可以完成的,主管局、委办要派人参加;业务技术人员可以完成的,党政领导干部也要参加。有的把外出考察作为一种待遇,互相照顾,轮流派出。第三,出访的团、组,有的事前无计划,参观多、学习少,事后不总结、不汇报,好的技术和经验得不到运用和推广,虚跑一趟,浪费人力、财力。第四,违法乱纪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为了达到出去的目的,不惜恳求、强求外商邀请。有的为了拉关系,把出访名额送人情。外出人员中,有的违反外事纪律,有的擅自延长在外时间。为了使必要的出访能够真正收到效果,把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搞好,同时纠正上述不正之风,特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控制派人出国或赴港澳进行经济贸易考察。除很有必要前往进行考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宗对外贸易谈判,或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规定必须前往鉴定验收的大、中型先进设备、进行技术培训,以及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必须前往进行外贸购销、谈判推销大宗商品的以外,一般性的经济贸易考察和洽谈,以及在国内可以学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都不应派人出去考察和学习。有的可以委托粤海公司、南粤公司了解情况或洽谈。必须派人出去的,一定要有明确的目的,要订出详细的考察计划,并附上必要的附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二、 必须外出的团、组,人员要少而精,一般应控制在五人以内。要派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熟悉业务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地、市、县和省直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人,一般不应接受商人的邀请前往考察和谈判。出访人员的选派,应根据工作需要,不能当作一种待遇和照顾轮流派出。哪一级的事情应由哪一级去办,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应随意插人,小别确需派人参加的,应事前与申请单位协商后联合报批。
三、 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暗示、授意或强求外商邀请。不得借出国机会谋取私利和向接待的客商伸手要钱要物。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纠缠我驻外单位要求延长签证时间,更不得不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绕道或顺道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访问。如有违反,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 要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市、县所属单位派人出访,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地区所属单位及市、县领导人出访,应经地区行政公署审查、上报。省直各单位派出的团、组,由归口委办审核签署意见(属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还应送省对外经委会审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出国人员的报批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通知拟派人员,不得事先领取经费,也不允许拟派人员直接到省有关部门催办。
五、 田访的团、组回来后,应及时将护照交回给省外事办公室,如有违者,按违反纪律法处。要认真进行总结(包括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并在十五天内向所属地区或归目委办写出书面报告(属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要送省对外经委一份),重要的团、组出访,总结报告应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各出访团、组都要注意将学到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用于实践,并及时检查、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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