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3期

198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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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国防工办、物资局

《关于調整民用爆破器材

工业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2〕157号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


  现将省公安厅、国防工办、物资局《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工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进行整顿和严格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抓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整顿工作。对定点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认真进行检查,完善报批手续,并做好企业内部的整顿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下决心停止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帮助其做好转产或改产其他产品的工作。今后,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计划、安全技术和产品质量,由省国防工办管理;贮存使用和运输安全,由省公安厅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分配调拨,由省物资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调拨供应。


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工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现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厂、点五十七间,主要生产铉梯炸药、钱油炸药、緩松腊炸药、浆状炸药、雷管、导火索等产品。其中纳入国家计划、生产条件较好的有八间厂、点;计划外、生产条件差的有四十九间厂、点(冶金系统办的和县社办的各占一半)。

  纳入国家计划的八冋厂、点,原材料供应和产品分配都由国家安排。计划外的四十九间厂、点,冶金系统办的,产品基本上是自产自用;县社办的,其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由当地安排或由企业自产自销。目前,计划外的厂、点,生产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两大问题:

  一、 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一是不少厂、点的硝镂烘干仍然用锅煮,破碎、装药等全靠手工操作。二是没有专职的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没有建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范和质量检验制度,产品的配比不执行规定的标准,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水份、猛度等基本项目不作试验。三是工房内外乱堆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车间没有通风除尘设备,粉尘浓度大”三废污染严重。

  二、 安全生产无保证。一是不少厂、点的厂址选择不当,厂房布局不合理。有的厂工房与原材料库、成品库、纸箱和印刷车间、纸仓、职工宿舍、办公楼、体育场等,全部混建在一块三千平方米的场地上,存有二十吨梯恩梯的仓库距离家属宿舍只有十五米。有的厂把硝皎破碎、混药烘干、装药包装等工序,放在同一工房内,严重违反安全规范规定的危险品工房应单独设置和按存药的数量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这些厂、点一旦发生事故,势必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二是工厂内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用的设备和工具大部分是用易发火的黑色金属自制的,工房的电器设施多数是不防爆的普通装置。一些厂的生产区和库区没有避雷设施或不符合安装要求。三是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对产品的性能一知半解,有的甚至把毫无生产知识的合同工和家属工放在危险品生产岗位上操作。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职工操作不熟练造成的。

  五机部、公安部、国家物资总局(81)五机四字第1430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调整的通知》指出:民用爆破器材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除特殊的急缺品种外,国家计划不再增纳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正在筹建上马的,要坚决下马。前几年盲目发展的计划外工厂,除经审查符合条件定点外,均由主管部门及早安排转产、改产";凡未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国家分配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各级物资部门不供应原材料也不分配其产品,公安机关不发许可证明。”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管理,扭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中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专业生产厂在技术、设备、安全上的优势,现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保留已纳入国家计划,生产条件较好的南江机械厂、明华机械厂、利华加工厂、海南加工厂、三O九厂、四O一厂、南海化工厂、海南铁矿等八间厂、点。这些厂、点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品种、产量和进度要求进行生产。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进行整改。在调整期间,对这些厂、点不再投资扩建,扩大生产能力。

  二、 对冶金系统所属的炸药生产厂、点,本着择优定点,集中生产的原则,保留凡口铅锌矿、石人嶂鸽矿、瑶岭鸽矿、红岭鸽矿、龙胫鸽矿、大宝山铁矿、丙村铅锌矿、白石嶂钮矿、莲花山鸽矿、长埔矿、鸡笼山矿、多罗山矿、金子窝矿、锡山矿(含南山、石基矿)、锯板坑矿等十五个矿用炸药加工点。其余厂、点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全部停产。对保留的厂、点,省冶金厅应按照冶金部《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继续进行整顿。这些厂、点进行技术改造的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技术资料,应报省国防工办、公安厅审查。整顿和改造完成后,企业应将情况于今年年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和国防工办、公安厅验收,报兵器工业部批准。企业根据兵器工业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公安局领取生产许可证明,方可生产。其产品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作为商品外销。

  三、 县社办的炸药厂、点,应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全部停止生产民用爆破器材。各地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其转产改产。

  四、 保留的厂、点,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要认真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企业隶属关系不变9归目省国防工办管理。除冶金系统生产的产品自用外,其余各厂的产品全部由省物资局统一纳入计划,调拨供应。

  今后,凡未经省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生产民用爆破器材。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生产的,要追究其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公安、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

  各地工农业生产所需的民用爆破器材,可向各级物资部门申请供应。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公安厅

省国防工办

省物资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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