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畜禽防疫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180号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
近年来,我省畜禽发病、死亡率逐年增加,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办好公社畜牧兽医站,加强畜禽防疫、検疫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 恢复和健全畜病合作防治制度。各地、县对畜病合作防治制度(即生猪保险和耕牛保健)执行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公布合作防治的办法,明确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责任和饲养户承担的义务,健全合作防治制度。凡已停办的要在今年年底前恢复起来。
合作防治收费标准,要从有利于发展畜牧业、巩固畜牧兽医站、减轻饲养户的负担出发,在市、县农牧部门主持下,由公社畜牧兽医站和当地群众代表,共同协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头上市肉猪收费标准为二元到二元五角。收费办法:群众交售肉猪时,由食品部门义务代收;自宰猪、母猪、公猪、上市中猪及耕牛保健费,由公社畜牧兽医站自收。也可以先收费,后保险(保健)。
二、 整顿和健全公社畜牧兽医站。公社畜牧兽医站属集体事业单位。整顿公社畜牧兽医站,由市、县农牧部门和公社管委会联合进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是组织站员学习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总结防疫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髙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对于一些不懂业务技术,不适宜继续留在畜牧兽医站工作的人员,由公社另行安排。经考核合格留站工作的人员,原供应商品粮的,应继续执行。整顿后,人员不足的畜牧兽医站,可由中等农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或经过考核达到中专以上水平的站内职工的子女补充。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部分公社畜牧兽医站经济有困难的,市、县政府应釆取措施支持他们做好本职工作,畜牧兽医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饲料供应计划的前提下,围绕当地畜牧生产的需要,开展饲养种畜种禽,提供良种、人工授精、办小型饲料加工厂等业务;其自养的畜禽,免予派购,允许自行处理,增加站的收入。整顿工作争取在今年底完成。
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公社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市、县农牧部门和公社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和政治工作。畜牧兽京站要认真做好春秋两季畜禽防疫注射及定期补注射工作,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防疫注射任务。
三、严格畜禽运输兽医检疫制度。各生产、企业部门和机关团体,均要自觉遵守《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调运畜禽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农牧部门申报检疫和领发产地非疫区及检疫证书。市、县农牧部门和公社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做好产地和调运活畜禽及畜产品的检疫工作;食品屠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四部规定的《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公社畜牧兽医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严禁病畜病禽及带病鲜肉上市出售。对于违反规定,人为地扩散疫病或出售猪苗时灌喂泥、砂等异物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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