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搞好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154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近,清远、英德、广宁、怀集等县遭受了特大的洪涝灾害,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调动灾区广大干部社员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精神,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特作如下通知,望各受灾县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 灾区要评定灾情,做好落实粮油征购任务的减免工作。评定灾情要实事求是,减免粮油任务要落实到队到户。评定减免办法,粮食以全年征购任务的一半计算,油料以全年征购任务计算。粮食、油料减产三成以上的,按受灾损失产量的比例进行减免(征购基数和超购均按原定的比例计算)。评定落实减免后,实行增产不少减,减产不多减。减产三成以下的,一般不予减免,如确有困难,可在安排早造征购任务时适当降低早造入库占全年任务的比重,以保证早造口粮最低需要。
二、 积极恢复被洪水冲毁或砂石覆盖的稻田。凡能复耕的应尽快组织群
众进行复耕;对短期内确实难以复耕的稻田,应按受灾的实际情况,评定减免征购粮任务的年限。对这类稻田,生产队应组织群众,统一垦复,或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包干到组到户进行垦复;提前垦复的,不论集体或社员小人,均不减少免交征购粮的年限。
以上两项有关评定灾情、减免粮油征购任务的规定,社队要逐级核实,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 在生产救灾中要建立责任制。要把发放"三粮〃(定销粮、统销粮和粮食部门供应的议价粮)同恢复生产、修复公共设施(如小型水利、桥梁、道路等)联系起来,实行以粮带工,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分担救灾任务,同。三粮”一起落实到户,多干多得,少干少给;国家拨给灾区恢复生产的各种经费,即用于修复水利、交通、农田、医院、学校、社队企业等救灾款(不含救济款),要同解决群众因灾引起的困难结合起来,实行以工代赈,有关单位要尽量安排有劳动能力的灾区群众,参加修复工程,支持灾民生产自救,使灾民通过参加修复工程建设,多劳多得,增加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物质力量。对国家拨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使用范围,则应按照粤办函〔1982〕879号文件规定办理,专款专用,不得揶用。
四、 在没有实行包产、包干到户的地区,上造失收的耕地,在不影响晚造生产的前提下,可由生产队规划安排无代价地借给社员种植短期作物,增加收入,以解决部分粮食和饲料。集体晩造收获后,也同样可以无代价地借给社员种植冬种作物。
五、 在生产救灾中,要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对一些灾情严重、仅靠自身力量恢复生产困难大的社队,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非受灾社队进行支援,搞好协作。非灾区实行增产不增加粮油征购任务,但提倡增产后多卖超购粮或议价粮,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
六、 各行各业要积极支援灾区建设,特别是受灾县的有关部门要把支援灾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积极增产灾区急需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建筑材料,搞好供应。省各有关部门,也都要把支援灾区重建家园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措施。农业、财贸、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帮助灾区人民在搞好粮食生产的同时,广开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家庭副业和社队企业。商业、供销部门要认真搞好城乡物资交流,疏通流通渠道,积极做好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对非法套购商品,搞转手买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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