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辖市、自治州、各县、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169号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决议,现将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工作。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
二、 关于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委、办主任、局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办理。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
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
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
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的委、办主任、局长、科长,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现省人民政府建议:鉴于本省各地区所辖县、市的政府组成人员约有五千人,如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不但工作量大,而且费时误事,不利于工作。经请示国家人事局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但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海南行政区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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