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内、外单位在广州等四个市设立
办事处机构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2〕202号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1982〕17号文件指示精神,各地对省内、外单位驻广州等四市的机构进行了清理登记。现根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所报的清理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 对省外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办和各省、市、区)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设立的现有办事处机构,凡经外省省级以上的主管机关同意,并经我省或所在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审查登记,业务上又需要保留的,原批准的有效,可继续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所在市视其业务需要情况,着其限期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二、 为避免机构重叠,有利于统一管理,省内、外单位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设立的办事处机构,原则上一个部、一个省、市、区只设一个办事处,负责统管各该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有两小以上机构的,原则上也必须从属于一小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省内各地区设立的机构,亦参照这个原则办理。
三、 今后省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广州等四个市设立办事处机构的,必须凭省以上领导机关(人民政府)的公函(省内各地区设立机构的,凭行署的公函),并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始得设立办事处机构。对其他专业性的临时办事机构的设立,如石油开发、铁路、交通工程建设等,则按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办理。
四、 对省内、外驻广州等四市机构的一切正当业务往来,物资协作、交流活动,当地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给予提供方便,通过这些机构的业务往来,把经济搞活,有利于推动和加快我省的经济建设。
五、 省内、外驻广州等四市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令。 策、法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工作,如在违法乱纪、经济犯罪活动,应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六、各省、币、区和中央各部在广州等四市设立的不属国家体制的临时或常驻机构,派驻或自动流入广东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人员,由广州等四市主管部门同有关省、市、区和部协商,由各省、市、区和部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2]17号文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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