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3期

1982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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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整顿小汽车領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工作

的请示报吿》

粤府〔1982〕176号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可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反映。


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工作

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定编工作,经过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现已基本结束。据统计,全省原有小汽车二万五千七百七十六辆(不包括出租营业和部分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商赠送的,以及二吨以下客货两用车),经省核定批准编制一万六千四百二十七辆,编余小汽车九千三百四十九辆。关于小汽车定编工作的情况,另有书面总结。现就其中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请示报告如下:

  一、 关于出租小汽车的管理问题

  我省近几年来出租营业的小汽车增加得多,管理上也比较混乱。据交通部门统计,目前从事营业性的小汽车达五千多辆。运力大过运量,实载力降低,浪费严重。因此类车辆不属这次定编范围,故至今尚未进行整顿。我们意见,全省凡属未定编的营业小汽车、出租小汽车,应根据全国交通会议提出的各省的客运货运工作,在省交通厅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归口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请省交通厅尽快组织力量对出租小汽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施行。国际旅行社、中旅社可以经营自己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的运送业务;经省批准的旅游部门的自备车辆,可以乘载旅游部门自行组织的旅游团体及外宾包车业务;但均不得设点售票或开定期班车。除上述旅游部门以外的非交通部门经营的小汽车出租业务,由各县、市统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交通局报送省交通厅审批。

  二、 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商赠送的小汽车的处理问题

  我省自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给家乡和外商合资、来料加工赠送给厂场的小汽车较多。这些赠送的小汽车,大部分因接受单位不符合配车条件而没有给予定编,不能使用。对此,内外反映比较强烈。我们意见,过去经过批准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商赠送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客货两用车、吉普车),接受单位可以用于生产,公益事业和接送捐赠人。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核后,另发行车标志,不作定编和不凭定编证行驶,使用至报废为止。但不得用于对外出租营业和其他非生产性使用,报废时不准更新。如接受单位已有定编的,其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则应计入定编范围,按定编管理办法处理,不能重配。

  赠送的车辆有多余时,可根据当地社会需要和能源供应情况,经省交通厅核准到海关办妥完税手续后,可参加本县、市交通局领导下的小汽车联营公司。

  三、 关于我驻港澳单位和外籍人(包括外商)在我省内地使用的小汽车管理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我驻港澳单位和外籍人(包括外商)在我省所设办事机构使用的小汽车将逐渐增多,其中又有不少车辆因来住港澳,1办理港澳和内地两种车牌。这类小汽车既不属于定编范围,也不同于外国领事馆的用车,目前管理很混乱。我们意见,除了我驻港澳单位在内地所设机构,符合配车条件的按照定编的管理办注办理外,其他用车均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审理和制订具体管理办法,不列入定编范围,不凭定编证行驶。外籍人(包括外商)在我省内地所设企业使用小汽车,可参照交通部77公路字1157号文件《关于驻华外籍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经核准使用的汽车,石油供应部门按规定供应油料,一律使用红色车牌和具有能同他种车辆相区别的标志。对于来往港澳和内地需办两地车牌的各种车辆,更应从严控制和加强管理,经核准的,一律办理红色车牌,属外籍人(包括外商)使用的车辆要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四、关于二吨以下一吨以上的客货两用车改为不列入小汽车定编范围的问题

  这次定编中个别市按规定把二吨以下的客货两用车列入小汽车定编的范围。现根据国家新的规定,以货运为主的二吨以下,一吨以上的客货两用车(不包括工具车和改装的小客车),不列入小汽车定编的范围,经交通部门核准后,可按照一般货运车辆办理车牌和行车执照,不凭定编证行驶。过去有些单位已经定编并领了定编证的,由各地、市和省直各系统负责收回上交省主管定编发证部门。但一吨以下的双排座位客货两用车,仍列入小汽车定编范围,没有定编证不能行驶。

  五、关于编余小汽车的处理问题

  通过这次定编,初步统计,我省共有编余小汽车九千多辆,为了巩固定编工作的成果,切实把多余的车辆压缩下来,必须抓紧对编余车辆的处理。我们意见,凡属编余的小汽车,一律先由各地、市和省直各系统主管定编工作部门负责封存,并收缴车牌和行车执照,供油证停止使用,然后再制订具体处理办法。各地的交通、商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于本地的编余车辆处理,也要坚决迅速地釆取相应措施。

  编余小汽车的处理办法,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1)有的车辆技术情况十分残旧或耗油量太大,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作出技术鉴定并取得报废证明书后,可就地作报废处理;(2)按照核定的编制,应配小车现在没有小车的单位,可逐级进行调余补缺或调换使用;(3)可从编余车辆中挑选部分技术素质好的与现有营业车辆中较差的互相调换;(4)可根据当地能源供应情况和社会需要,经省交通厅核准后,从编余车辆中抽调部分小汽车给各该县、市交通局扩充或组建小汽车出租公司,或组织联合公司(车辆如属全民所有制的作价调拨,如属集体所有制的可作入股联营);(5)编余货客两用小汽车,可配给大型工矿、商店作为短途货运用车,但不得作接送干部用车;(6)编余车辆的处理,均应通过主管定编部门和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7)各级的编余车辆及处理意见,应在十月底以前逐级造册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六、关于坚持执行凭小汽车定编证行驶的问题

  我省小汽车经过清理、整顿和定编后,从一九八二年二月一日起全省开始使用《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实行凭定编证行驶,对于加强小汽车的管理和使用起到很好作用。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我们意见,属于定编的车辆,今后应继续按照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小汽车定编几项规定的通知》执行。交通监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查验定编证的工作,发现无定编证行驶或冒用他人定编证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印制、发行《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的工作统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仿造和滥发。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对定编证的使用要严格管理,不得自行印制和发行本地的小汽车定编证,违者应追究责任。

  今后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分别按党政系统分工,由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应撤销。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整顿小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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