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2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

粤府〔1982〕96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我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来,利用外资工作初步打开了局面,对工业调整,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壮大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改善群众生活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初步积累了外经工作的经验,成绩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利用外资方面缺乏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和必要的管理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盲目引进,重复布点,互相竞争以及走私贩私、套汇逃税等违法活动。为此,必须认真进行整顿,切实加强管理。

  根据中央〔1982〕17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审批权限不能层层下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粤府〔1981〕250号文关于《广东省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分工的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加强计划管理。.

  广州市、海南行政区、各地、州、市和省各厅、局在编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利用外资的年度计划(包括自行审批的项目),报省计委会同省对外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纳入全省年度计划,并下达有关地区、部门执行;临时增加的项目,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省计委会同省对外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复。有关部门据此对外洽谈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调整审批权限。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和合作经营(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项目,凡符合中央和省有关利用外资方针、政策的规定,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外汇、配套资金、产品销售,不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广州市可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海南行政区可审批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各地、州、市(包括省、地双重领导的市,下同)和省各厅、局可审批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县和县级市可审批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

  广州市、海南行政区,各地、州、市、县不得再将审批权层层下放。

  凡属国家有配额管理出口的产品项目,要征得省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同意后才能审批;与省出口产品有矛盾的项目,不得审批(具体产品目录另行下达)。

  凡属利用外资开发有色、稀有金属资源的项目,一百万美元以下的,一律报省冶金厅审批,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报省审批。

  所有同外资合资经营的项目,在港、澳举办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一律报省审批。在外国同外资合资经营的项目,要经省审查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凡是上报省审批的项目,属新建和重大扩建项目,由省对外经委会同省计委联合批复;属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或省农委会同省对外经委联合审批。

  三、清理整顿,加强管理。

  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对同外资合作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顿。要努力提高对外经济活动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订出加强管理办法,坚决制止走私贩私、逃税套汇违法活动。对同外资合作的维修网点,要加以清理和整顿,除了手表、家用电器等在保修期内由厂商负责免费保修外,一般维修业务不应同外资合作经营;已经同外资合作开办的维修网点,要进行清理和整顿。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进行协商采取适当方式,改为我方经营。

  四、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上下之间、部门之间要主动通气,协同动作。广州市、海南行政区、各地、州、市和省属厅、局报省审批的对外经济合同,省对外经委、计委、经委、农委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组织会审,尽快批复。一般项目,至迟要在一个月内批复;重大项目至迟要在二个月内批复;到期不批复的,视作认可。需要上报国家批准的项目,至迟要在四十五天内上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引进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