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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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管好、用好留成外汇的决定

粤府〔1982〕92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央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来,我省对外经济活动有很大发展,外汇收入大幅度增长。一九八一年外汇收入二十九亿八千多万美元(包括中央项目非贸易外汇三亿三千八百万美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长百分之七十八点七。随着外汇收入的增长,省的留成外汇也大幅度增加。一九八一年全省留成外汇十亿六千万美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九倍多。在一九八一年全省留成外汇中,给地、市、县和企业留成三亿七千二百多万美元,占全省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三十五。

  我省留成外汇收入增长快、数量大,是中央对我省的很大照顾和支持,也是我省积极发展生产,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大搞“三来一补",发展旅游事业等的结果。管好、用好全省留成外汇,对发展我省经济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如果管理不好,使用不当,不仅不能很好地促进生产发展和市场平衡,而且会冲击国内工业和市场秩序。因此,要充分认识留成外汇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把管好、用好外汇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措施来抓。

  近两年我省留成外汇的使用,对支援工农业生产、增加出口货源,改善市场供应,引进技术和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留成外汇的管理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和问题:(1)外汇使用比较分散,缺乏计划和综合平衡,考虑当前需要多,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适用技术和先进设备,改造现有企业不够;(2)外汇使用方向不够明确,过多的进口了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为安排本省市场所必需的消费品,冲击了国内工业和市场;(3)外汇管理出现某些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不及时结汇,甚至截留国家外汇,逃汇套汇,倒卖外汇,把外汇存放境外;(4)企业贸易外汇分成政策不落实,多数企业得不到应分成的外汇。

  根据中央〔1982〕17号文件指示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在外汇管理使用上的情况,为进一步管好、用好留成外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汇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今后各项留成外汇,由各级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侨汇管理办法,按粤府〔1982〕79号文办理)。各级计划委员会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编制创汇、用汇和主要物资进口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纳入各级经济计划统一管理。各级留成外汇的使用,应当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实行大集中、小分散,即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项目用汇,由各级计委负责汇总提出,报各级政府审定;其他专项用汇,按规定划拨给各归口部门使用。各级计划委员会对各项留成外汇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各级政府报告。

  二、迷一步明确留成外汇的使用方向。根据中央〔1982〕17号文的规定,今后我省留成外汇,主要用于:(1)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加速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引进新建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3)进口国家不能满足供应而本省急需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新型优质材料;(4)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目,扶持发展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凡是本省有生产能力、出口有销路、算总账有利的商品,都应积极发展,也可以与兄弟省、市、区联营;(5)解决我省能源、交通薄弱环节和进口适用的建筑机械及施工设备等;(6)进口国家不能满足供应而本省市场紧缺的日用消费品及其半成品;(7)非经济部门的留成外汇,应优先用于科技、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

  三、积极筹集和安排好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所需人民币配套资金。留成外汇只是指标(即额度),使用外汇额度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筹集这项资金的主要办法是:(1)国家和地方基建投资用作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的资金;(2)银行贷款。对建设周期短、投产快、经济效果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应尽量釆用这一办法;(3)利用地、市、县财力和部门、企业的自有资金。即把各种分散的资金,如地方财力,企业、部门的利润留成、技措费、折旧费等自有资金,通过联合、借用等形式,集中起来使用;(4)有些项目,可以在自愿互利、共负盈亏的条件下,省、地、市、县和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实行集资联营;(5)在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利用外资相结合。

  四、对使用留成外汇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和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实行鼓励政策。主要是:(1)切实贯彻海关总署、财政部、外贸部、进出口委〔1982〕署税字第109号联合通知,凡是属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这样做之后,有些商品仍有虚假亏损的,按照中央〔1982〕6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给予减免最后一道生产环节的工商税;有些商品由于生产环节过多,道道收税,在免征上述税收后,仍有“亏损”的,根据国务院〔1981〕84号文件的精神,可申请免征中间环节税。(2)凡是用人民币贷款解决引进技术、关键设备所需配套资金的企业,允许其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利中,先归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对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还款有困难的企业,其贷款本息,经过批准,可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或由地、市、县用地方财力解决。(3)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后,花色品种增加、质量提高、包装装潢有所改进的产品,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合理分配工贸之间的利润,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

  五、调整贸易外汇分成比例,切实兑现企业贸易留成外汇。根据中央有关留成外汇要适当集中,合理使用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已决定取消粤发〔1981〕69号文件关于提高地、市贸易外汇留成百分之五的规定,对各地、市的贸易外汇留成,仍按粤府〔1980〕5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外汇收入较少,调出原材料、燃料较多的困难地区,省另行给予适当补助。现行非贸易外汇分成过于分散,比例过于繁杂,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外汇管理分局研究,提出改进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企业贸易留成外汇,由各级计划委员会和外贸部门按分成比例提出方案,经由当地结汇银行直接拨到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企业留成外汇。

  六、釆取多种形式用活外汇,加速周转,提高使用效率。(1)国外进口与国内串换或“以进顶出”相结合,对凡在国内串换或“以进顶出”更加合算而又可以解决的物资、设备,应尽量在国内串换或釆取“以进顶出”办法解决,争取少支付外汇,减少人民币亏损补贴。对需要划拨外汇的,应按外汇管理办法办理。(2)对一些与外资合营或补偿贸易的项目,如签订的还款期限较长,外资利率过高,外商来料不正常,继续合营对我不利的项目,在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条件下,经双方同意,可利用地方留成外汇综合补偿,提前归还外资的本息,以减少我方利息负担。(3)适当集中使用分散的留成外汇。按现行外汇留成办法,不少企业和部门都有留成外汇,但其额度小,户头多,比较分散。为进一步用好这一部分外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协商,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由省或各地、市、县适当集中调剂使用,有计划地引进一些适用的先进技术、设备,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4)由省用统筹外汇委托中国银行办理外汇额度贷款,用以补充国家现汇贷款的不足。对一些重要的、还款有困难的项目,如中长期设备贷款,可给予低息、无息优惠。

  七、建立和健全外汇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一切贸易外汇或非贸易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指定的银行办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保留和买卖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和本省驻国外或驻港澳单位的外汇,严禁逃汇套汇。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我省驻外单位代理出口所收外汇,应及时汇回境内中国银行结汇,并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收支情况等财务报表,不能代出口单位截留外汇。对我省各级、各部门驻港澳机构所收外汇,要全面清理、整顿,纳入计划,统一管理。省外汇管理分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加强外汇管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各部门和各地、市、县使用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进口物资管理规定办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外汇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外汇管理人员。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简化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各有关单位多创外汇,用好外汇。各创汇、用汇单位应主动反映情况,接受检查监督,共同把外汇管理使用工作做好。

  过去省下发的有关外汇管理使用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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