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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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决定

粤府〔1982〕91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来,各方面的经济建设资金有所增加,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方向有了调整,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但是,基本建设上存在着战线过长,项目过多,计划管理松散、混乱的状况。一九八一年,在国家进一步调整经济、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全省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三十一亿七千九百万元,比一九八O年增加了六亿元,增长百分之二十三点六,是我省解放以来基建规模最大的一年。其中,地方项目投资完成二十亿九千五百万元,比一九八O年增加五亿二千八百万元,增长百分之三十三点七。比省安排的基建计划超过百分之六十七。从资金来源看,财政预算内投资比一九八O年减少百分之三十七,利用外资和国内银行贷款增加,特别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筹投资达十一亿八千八百万元,比一九八O年增长百分之五十六,超过计划指标三倍以上。

  我省基本建设管理松散,战线过长,不仅造成基本建设材料供应紧张,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果下降,也是造成我省货币投放多,影响物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利于经济的调整和健康发展。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计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有片面性,只注意在经济建设上要先走一步,忽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工作,忽视对基本建设规模的必要控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建设资金渠道增多的情况,相应地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对自筹基建资金和银行基建贷款缺乏有效的控制;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过多,未很好纳入省的统一计划,经济特区建设项目也没有同全省计划作必要的衔接。

  根据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中央〔1982〕17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坚决把已经拉长了的战线缩短”的精神,现对加强我省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计划,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都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未经省的批准,不得自行扩大。要坚决压缩自筹资金基建规模,严格控制兴建办公楼、礼堂、招待所。中央直属、直供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中央直属企业的自筹投资指标,要在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计委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市。中央直供企业的自筹投资指标要报省审批,审批后抄送所在、地、市。

  二、认真做好基本建设的综合平衡。不论用何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基建性技改),均应统一纳入计划,各级计委要认真做好资金、物资、设备和施工力量等方面的平衡。用贷款和外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应经同级计委审查平衡后上报。全省基建贷款计划由省有关银行归口审查,利用外资计划由省外经委归口审查,送省计委审核平衡后,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

  三、各级计委、建委要认真清理和审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今年计划的新上项目。要按照建设资金与材料设备能否平衡,投产后原材料、能源供应、交通运输能否保证,产品有无销路等条件,认真审查排队。对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应坚决停下来。应该缓建的项目,应推迟建设。职工住宅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也应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统筹安排,按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筑标准。

  四、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办事。大、中型项目一律报省审批。涉及全国综合平衡的重大项目,应报省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审批,按省原规定执行。

  五、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安排的重点技改项目都要上报省经委审查。全省技改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相当于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技改项目,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监督。各级财政、银行、统计、施工、物资等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坚决制止一切计划外工程。对计划外项目,设计部门应拒绝设计,施工部门不得施工,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银行拒绝拨款。

  七、经济特区的基本建设,参照上述原则,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做好综合平衡工作。特区引进外资的项目,凡涉及产品内销或者外销与国内出口有矛盾的项目,原材料需由国内供应、能源消耗大的项目,按国家规定需上报中央审定的项目,以及特区内用国内资金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均应报特区管理委员会和省计划委员会审查或转报中央审批。特区利用外资和内资进行基本建设,都应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计划委员会和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便和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争取纳入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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