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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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整顿奖励制度坚决制止

滥发奖金的决定

粤府〔1982〕84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的规定,一九八一年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了粤府〔1981〕128号和218号文件,对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一些单位把发放奖金当作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唯一手段;同时,由于对奖金没有规定控制限额,管理的办法不完善,监督不严,对于一些滥发奖金的现象制止、处理不力,以致许多单位互相追逐奖金,越发越多,使全省奖金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增长的幅度。一些单位滥发奖金的情况严重,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截留利润,私设“小钱柜”,逃避银行监督,随意多发奖金;有的为了多发奖金,擅自抬高物价,把牌价商品作议价出售,牟取非法利润;特别是有的单位私分国家和集体财产,甚至投机倒把、走私贩私,以非法所得发“奖金”,达到违法犯罪的地步。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影响了职工之间的团结,腐蚀了职工思想,破坏了计划经济,挖了社会主义的墙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为了严格整顿和完善奖励制度,制止滥发奖金,切实改进今年的奖金发放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控制奖金发放水平

  国务院规定指出:今年的奖金总额要稳定在一九八一年的水平上,不要超过。中共中央〔1982〕17号文件指出,广东要制止滥发奖金,把奖金控制在比内地略高的水平上。据此,一九八二年我省奖金发放的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全省全年人平均奖金额一百五十元以内。具体控制办法是: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系统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指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按一九八一年的统计年报数,经省劳动局审核调整后,分别下达到地、市和省主管厅局。调整的原则是去年全年人平奖金额高于全省全年人平均奖金额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系统,要适当降低;去年人平奖金额低于全省全年人平奖金额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系统,根据今年生产、利润的增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财政收入增加等情况,在去年发放奖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奖金总额。增加的奖金额由地、市和省主管厅局掌握,按照季度和全年生产计划完成的情况,分配给生产任务完成得好的市(县)和企业单位,但不得预先平均分配下去。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应根据省劳动局核定下达的奖金总额指标,按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到各基层单位。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奖金总额指标的分配,要按照企业经营好坏和贡献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生产比去年好的企业,奖金水平允许有所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要有限额;生产和利润下降的,奖金也要相应降低;努力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支工支农的企业,虽微利或无利,也应按其完成定额和劳动贡献情况发放奖金;发生经营性亏损或亏损严重的企业,不能发奖金,但其中生产有突出成绩的部分工人可酌发奖金;减亏的企业,可以发一定的奖金;去年奖金发得太多的,要降低原来的发放水平;关、停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包干,有节余或自找门路增加收入的,可以适当发奖金。

  为合理控制奖金发放,避免苦乐不均,防止突破奖金总额,省属企业单位全年人平奖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百元;地、市、县属企业单位全年人平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各级政府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属企业的最高限额。按照人平奖金最高限额发放奖金的少数企业,必须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好、有符合现定的奖金来源,在地、市、县和省各厅局系统奖金总额指标内,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发放。对于虽有奖金来源,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不好或完成经济技术指标虽好,而奖金来源达不到最高限额,都不得按最高限额发放奖金。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突出好、贡献突出大,需要超过人平奖金最高限额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劳动部门批准。

  各企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全年奖金总额指标内发放奖金,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奖有罚的原则。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拟订本企业的生产奖励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企业对车间、科室要明确规定考核发放奖金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计奖办法,车间、科室对职工个人的奖金发放办法,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能够制订劳动定额和有其他生产指标可以考核的生产工人,要按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生产指标的多少计发奖金,对不能制订劳动定额和没有其他生产指标考核的人员,可以按其完成岗位责任制和本职工作的情况发放奖金。企业领导人员(如正副书记、厂长、经理)的奖金额,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领取。

  上述下达到企业的奖金总额指标,均不包括国务院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和十项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含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局批准的节约奖)。今年新增加职工的奖金,按本单位人平奖金额相应增加。

  企业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都归企业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挪用。企业奖金的结余部分,可以结转到下小季度或下年度使用;也可以转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兴建职工住宅、办好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疗养所等),或转用作生产基金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开支。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实行的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结余提奖的办法,应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在未作出新规定前,仍应按粤府〔1981〕21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主管局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或提取奖金。

  二、严格控制奖金来源和提取比例企业奖励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来源和比例提取

  (一)凡是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奖的企业,仍按省人民政府一九七九年粤革发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超过。即: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二提奖;超额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增提超额奖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凡是实行按经济效益考核提奖的企业(包括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等),应按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

  (三)凡实行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奖,同时又实行超计划利润提奖的企业,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才能提取。否则,视为重复提奖,应予纠正。

  对当前奖金来源渠道多,政出多门的现象必须整顿,省各主管部门过去规定的奖金来源和现行提奖办法,都必须清理修改,报经主管委、办会同省劳动局审查后,重新下达执行。

  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不得将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挪作奖金发放。对原规定奖金提取比例确实订得不合理的,尤其是流通领域单纯按利润提取奖金的,由有关委、办和主管厅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和获利的难易程度,予以重新调整。

  按经济效益考核提奖的企业,应该取消单纯考核上交利润指标,改为考核全面经济技术指标。工业企业同时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商业、供销、外贸、粮食等商业企业,同时要考核其经营供销总额、资金周转、费用率、差错率、服务质量,以及考核经营方针和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凡是只完成利润指标而对其他指标完成不好的,按规定扣奖。流通领域实行按经济效益考核提奖的企业,凡包干基数偏低或奖金提取比例偏高的,由各主管厅局会同财政部门适当调整利润包干基数或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对于奖金来源正当,但提取奖金过多的系统和单位,发放时均不得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和人平最髙限额。

  奖金来源、利润包干基数、奖励基金等提取比例,以及奖励办法等,凡需要调整修改的,均应在六月底以前调整完毕,重新下达。

  三、坚决制止滥发奖金

  关于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界限,国务院〔1981〕10号文和粤府〔1981〕128号文已作了明确规定,应坚决执行。同时,还应着重制止如下几种滥发行为:

  (一)利用各种货栈和营业部(如消费合作社、展销部、门市部等)转移国家收入,私设“小钱柜”;截留利润、扩大留成、挤占成本,作为奖金分配;

  (二)牌价商品作议价出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转嫁群众负担,牟取非法利润;

  (三)混淆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使用,任意挤占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放奖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罚款、没收范围,乱收费用发放奖金;

  (五)未经省批准,擅自制定津贴、补贴办法,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乱发家俱、实物等;

  (六)不通过银行提取奖金,用套支、坐支现金等手段,发放奖金;

  (七)未经上级批准,超过奖金总额指标或超过规定的人平奖金最高限额,任意发放奖金;

  (八)名为计件工资,实为超产奖,逃避奖金监督。实行了计件工资又重复计提奖金,发放经常性生产奖。

  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各级政府应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检查财经纪律和整顿企业,对滥发奖金的单位,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坚决纠正。

  自粤府〔1981〕28号文件下达后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委办和主管都门,进行检查清理,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所得的滥发部分,应如数追回,严重滥发的单位还应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变相发放给职工的家俱实物等应按合理价格折算扣回;违反规定,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办法,应停止执行。今年,凡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的,要作违法乱纪处理。滥发的部分,不管是谁,都要全部追回,追回的款项(包括实物折款)应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入库。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监督

  整顿奖励制度,制止滥发奖金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当前,要在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中央〔1982〕17号文件精神中,把整顿奖励制度、制止滥发奖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总结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经验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实行奖励制度的经验,清理、纠正在奖金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自由化倾向;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奖励制度的政策规定,对正当的奖励,坚决保护,对滥发奖金的,坚决制止。为了更好地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要把对职工的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在实行奖励制度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当前要结合整顿奖金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形势教育、全局观念和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教育,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反对“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

  对奖金的发放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监督。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事业单位的奖金总额指标,都要抄送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奖金的发放要采取月度预提,季度审核,年终结算的办法。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都要在开户银行设立奖励基金手册,按政策规定应提的奖励基金,要记入奖励基金手册,发放奖金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金发放证明单,由开户银行凭证支付,超过奖金总额指标,违反奖励政策规定的,银行应拒绝支付。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奖金的提取和发放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奖金总额不得突破。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奖金发放的综合平衡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主管委、办和财政部门以及银行,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执行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执行不好的单位要进行批评。如果发生处理有困难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奖金发放限额,由深圳、珠海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劳动局审批。

  中央驻省单位,如交通、铁路、邮电、银行、地质等单位的奖金提取办法和发放水平,也应参照本规定,由其主管部门与省劳动局共同审定下达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奖励制度也要进行整顿,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和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订,下达执行,并抄送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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