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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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2〕79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2〕42号《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两年来,我省侨汇连续下降。一九八O年全省侨汇收入四亿六千六百万美元,比一九七九年减少百分之十点二。一九八一年收入二亿九千七百万美元,比一九八O年减少百分之三十六点三。今年第一季度又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三十三。为了扭转我省侨汇下降的局面,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十种商品”移交问题

  省内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外贸中心商场及一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一律停止销售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收录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风扇、家具等十种商品(以下简称十种商品)。上述单位接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将库存、在途及已订货的“十种商品”,按原进价移交给华侨公司经营。

  结算货款:凡用外汇进货的商品,以外汇结算,用人民币进货的商品,以人民币结算。在具体交接时,残损的商品,应由移交单位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商品,由移交单位自行处理。

  广州外贸中心商场经营的“十种商品”,移交给省华侨公司;各地、市、县友谊商店(包括分店)、外轮供应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经营的“十种商品”,移交给当地朝华侨公司,不得自行处理。

  友谊公司及外轮供应公司不经营“十种商品”后,各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外轮海员等五种人,需要购买“十种商品”,由当地华侨商店凭外汇券或优待证供应,但必须严格按供应对象,实行凭证限量供应,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华侨商店收到的外汇券,应结售给中国银行,其外汇额全部留给华侨商店,弥补凭"优待证”供应“十种商品”进货的外汇差额。

  以上各项具体工作,由省商业厅按商业部(82)商计字第2号文通知精神组织落实。对非商业系统的单位,在移交过程中,如双方意见分歧时,由各级财办会同双方的主管部门仲裁。

  二、进一步整顿在外售票、国内取货及代售寄售进口商品业务

  目前开展的在外售票、国内取货及代售、寄售进口商品的业务必须进行整顿。凡不符合海关对旅客监管的重点物品管理规定的,应停止在外售票、国内取货的业务。由省外经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29号文件及外贸部(79)贸关行字545号文件规定精神提出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广州外贸中心商场,主要经营销售出口商品;友谊商店,主要经营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有地方特色的土特产品及旅游者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外轮供应公司主要是做好港口外轮、远洋国轮和海员的供应,同时可兼营一些旅游者所需要的旅游商品;其他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扩大和跨行业经营;华侨商店主要是做好侨汇商品供应和对侨眷的服务工作。华侨、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分开货源,分别核算。现有的基层商店没有分开的,必须分开营业。

  凡经批准收取外汇券单位的门市部和商店只能经营零售,不能搞批发业务,也不得擅自增设分销点、下伸点或代销点。各级主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外汇券的管理,重新审定收取外汇券的网点

  目前收取外汇券的网点过多,广东外汇管理分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现有的收取外汇券网点及其经营范围进行整顿,重新登记发证。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取外汇券。

  对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必须加强外汇券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天所收取的外汇券,必须送交中国银行,按规定的比例结汇计算分成。外汇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中国银行划转,不得以外汇券现钞结算。对停止收取外汇券的网点,现有的外汇券,要全部交售中国银行,不得私分、转卖,违者按套汇论处。今后,凡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凭身份证供应,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

  五、关于商品作价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1981〕27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1982〕42号文件的精神,我省收外汇券的商品价格应与侨汇商品价格保持一致,并以侨汇商品价格为准。具体原则是:对紧缺的工业品,凭证限量供应的商品和粮、油及副食品,按当地零售牌价出售;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适当给予优待,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某些商品需要超过的,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供应外轮和外国海员的商品价格另订。具体方案由省物价局制定执行。

  六、积极搞好侨汇建房工作

  各地要坚决按国务院通知,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停止与外商签订新的合作建筑华侨住宅的合同。各地、市、县对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前,已签定合同,尚未建成住宅的,应于五月十日前将有关合同影印本,送省侨办、外经委、城建局、中国银行备案。超过规定日期不送的,按新签合同处理。目前我省利用侨汇建房的潜力很大,各地要积极做好侨汇建房的工作,在地皮、材料、施工等方面,各主管单位要保证安排落实。为了进一步搞好侨汇建房工作,由省侨办、省城建局按国发〔1980〕61号文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府批准实行。

  七、调整部分外汇的分成比例

  侨汇分成比例,国家决定按现行分成比例不变,即赡家侨汇省分成30%;建筑侨汇省分成40%。为与侨汇留成的比例相适应,对粤府〔1980〕59号文件和〔1981〕8号文件规定的几个创汇项目的分成比例,作适当调整:

  友谊商店(包括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商品销售单位)收入的外汇券按规定比例结汇,实行“六四”分成,即上缴省60%,销售单位40%;

  代售、寄售进口商品及在外售券、国内取货(包括进口商品)外汇收入(扣除成本后),实行“七·一·二”分成,即上缴省70%,承办单位10%,代销、代售单位20%;

  自建民房在外出售的外汇收入,按建筑侨汇收入处理,即上缴国家60%,自建单位留成40%;

  与外商合作建房的外汇收入(已签合同部分),按国家外汇管理总局(82)汇管字第54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建筑侨汇处理。

  具体计算外汇分成时间,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八、要加强侨汇留成管理,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侨汇商品(建材)供应工作

  各级的侨汇留成由各级财办、侨办掌握管理,中国银行监督使用。任何单位不准挪用、占用留成侨汇。

  赡家侨汇留成,由财办会同侨办负责掌管。海南行政区公署全额留成30%;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除粮油5%上缴省外,其余25%留给四市自行兑现侨汇商品供应,其余省属单位和地、市、县仍按原规定的比例不变。

  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办负责掌管,预拨给各地、市使用,有条件的县也可以包干,按建材的供应和建成侨房数结算。

  国务院通知规定增加的侨汇商品,由省商业厅负责向中央有关部门落实。今后,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侨汇商品,省商业厅要参照各地、市侨汇收入比例专项分配。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除“十种商品”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华侨商店经营外,其余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过去所发的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五月十五日前报省财办、侨办。


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

国发〔1982〕42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


  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国家侨汇收入连年增长,一九七九年全国侨汇收入已达六亿九千六百余万美元。但自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以来,侨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一九八一年收入四亿八千余万美元,比一九七九年减少31%。主要是占全国侨汇收入总额90%的广东、福建两省的侨汇大幅度下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侨汇还将继续下降,进一步影响国家外汇收入。

  侨汇下降的原因比较复杂,除没有很好贯彻侨汇政策以外,当前侨汇物资供应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侨眷凭侨汇票买不到需要的商品,有些商品即使能够买到,也远不如带回外钞换成外汇券到友谊商店、广州外贸中心(商场)购买更为实惠。因此,以携入外钞代替侨汇的现象越来越多,携带、邮寄以及借捐献之名以物资代替侨汇的情况也较普遍。

  侨汇工作八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工作。做好侨汇工作,不仅能够争取更多的外汇,支援四化建设,而且有利于密切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同祖国的联系,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侨汇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确实体现“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那种单纯使用侨汇,不热心为侨胞服务,不关心改善侨汇待遇,甚至歧视侨汇的错误倾向,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汇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侨汇工作。当前,首先要改善对侨汇的物资供应。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商店和广州外贸中心(商场)、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以及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均应按各自的业务性质划分经营范围。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外贸中心(商场)、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以及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不再经营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器、家具等十种商品,归口由华侨商店经营。并于停止经销后一个月内,将库存商品移交给华侨商店。今后华侨和港澳同胞需要购买上述十种商品,应向银行兑换人民币,领取侨汇票到华侨商店购买。各驻华使领馆人员、外籍专家、外国留学生等需要上述商品,可用外汇券(或凭优待证)到当地华侨商店购买。华侨商店收到的外汇券应结售给中国银行按规定计算处汇留成。

  二、上海自行车、缝纫机和名烟、名酒等市场紧缺商品,由中央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一九八二年计划供应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外贸中心和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单位的上海自行车二十万辆,转拨华侨商店。商业部在一九八二年已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的自行车计划中,专项列出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供应华侨商店,分省数字由商业部与各地另行协商安排。对上海缝纫机和名酒、名烟今年也要适当照顾。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外经济贸易部减少上海自行车的出口指标二十万辆,由商业部划归华侨商店安排。商业部对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和上海缝纫机、名酒,按照各地需求情况并参照收汇实绩统一分配,专项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轻工业部对名烟也要专项安排。所需其他紧缺商品,先在省内调剂或从外省购入,也可商中央有关部门调拨。

  三、华侨商店的商品销售价格,可掌握一定的机动幅度。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20%以内的折扣销售。对侨眷需要的副食品,可以议价购进平价出售,或略高于平价销售,亏损部分由华侨商店自行弥补。

  四、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30%,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中国银行监督使用。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上年度未使用的留成外汇,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侨汇物资供应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发出的,使用年限可延长为二年。物资供应票的印制费用由各地商业部门开支。

  五、建筑华侨住宅,应纳入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建规划。所需地皮、建筑材料,要保证供应。建筑侨汇留成比例仍为40%,由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掌握,直接拨给负责侨汇建房的单位和供应建筑材料的物资部门。地方供应建筑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商请中央有关部门调拨。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成立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筹建华侨住宅。对准备在城市购房的建筑侨汇,在房屋未购妥前,可以将汇入的建筑侨汇在中国银行开立备购房屋外币存款专户,中国银行按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各地不得与外商合作建造华侨住宅。如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为维护国家信誉,可以继续修建;尚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一律停止。

  六、对侨眷需要而国内无法提供或供货不足的商品(包括侨汇建筑材料),广东、福建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华侨公司(商店)可以直接对外组织进口,也可以委托外贸部门进口。其他省(区)华侨商店可以委托当地外贸部门进口,也可以委托上述二省三市华侨公司(商店)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进口许可证。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过去所发的这方面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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