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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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情况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2〕94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情况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侨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激发了华侨、港澳同胞的爱国爱乡热情。许多华侨、港澳同胞主动捐赠资金、物资,支援家乡发展生产和举办公益事业,对我省四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接受捐赠工作中伸手向华侨、港澳同胞要钱要物,以及假借捐赠营私舞弊等现象相当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为此,请各地认真检查,并结合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对于那些败坏党和国家声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接受捐赠为名,从中贪污中饱的人,予以追究,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严禁劝募和以任何形式示意捐赠,进一步健全捐赠工作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切实把受理捐赠的工作搞好。


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情况

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侨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广大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积极捐赠外汇、物资,支援家乡四化建设和举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据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一年底止统计,全省接受捐赠的外汇、物资总值人民币三亿一千八百多万元。其中用于办学的占四分之一,新建、扩建校舍四十多万平方米,捐赠各种车辆一万四千七百多辆(其中货车及客货车一万一千四百多辆),化肥十一万多吨,以及捐资建设了一批医院、侨联大厦、旅,社、工厂和桥梁、道路等设施。这对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侨乡生产建设和文化卫生福利事业的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状况,开展旅游工作,都起了积极作用,成效是显著的。

  但是,在受理捐赠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现象仍不断发生,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省委、省政府虽然一再通知纠正制止,但至今这股歪风仍未完全刹住,主要表现是:

  一、向外发动劝募,伸手要钱要物。如今年一月二十二日泰国《中原日报》登载了潮州市文化局长张应松、原副县长陈辅文等二十一人发起的《为修建潮州名胜古迹暨创办文化中心倡议书》,公然在国外公开进行劝募。据我驻泰使馆反映,有一泰籍华人向使馆出示其原籍梅县横大乡王棣铮等人要求他出钱修路的信。巴西华侨赵新明来信反映收到台山县海宴小学复建公德学校的募捐簿。不少单位对回乡探亲的华侨、港澳同胞,还采取邀请参观、座谈、宴请或到深圳约客面谈等形式,进行劝募。-

  二、对捐赠项目款、物管理不善,甚至被贪污挪用。有的由于对捐赠项目所需的物资、地皮安排不落实,以致捐赠项目长期拖延下来,使华侨失去信心。如新加坡籍华人巫延映,一九八一年初捐赠港币六百万元在丰顺原籍筹建春华学校,由于缺乏领导,拖延不决,一直未动工,捐赠人很有意见。普宁县白沙陇大队,一九七二年接受旅泰普宁白沙陇同乡会捐赠人民币十万元建学校,而该大队党支部书记秦岳松竟占用了学校操场建私人住宅,使学校至今未建成,旅泰华侨多次派人专程回国上告,影响极坏。香港潮阳县善闻乡陈氏宗亲会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O年先后购赠化肥二百吨,总值港币三十万元,作为在家乡创办一所中小学校舍的经费,但该款却被大队党支部书记陈淑洞挪用来勾结走私犯进行投机牟利,学校至今尚未动工,在港乡亲哗然。

  三、搞假捐赠真倒卖,走私套汇。中山县沙溪公社象角大队党支部书记阮灿荣(已扣押),动员三户回乡建房的港胞亲属,将款在港购买汽车三部以捐赠名义进口,并答应由大队代建房子,汽车进口后,倒卖得人民币十万零九千元,由大队代建房没有兑现,却按每部车二万五千元发还给港胞家属,大队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二千三百元。乳源县供销社领导人刘福,一九八O年八月通过该社职工,动员港胞亲属叫在港亲人魏国威,以捐赠名义代购工具车两部,私自议定每部车给回港胞家属人民币一万元厂并表示今后如有什么问题,由供销社负责。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则以魏国成勾结国内亲朋进行走私套汇的罪名论处,将其亲属存款人民币一万元作为赃款没收,而对县供销社负责人动员港胞假赠逃税的行为,却未加追究。此外,还发现有的单位以接受捐赠做交易,批准捐赠人亲属出境,以及传造证件倒卖捐赠物资等情况。

  四、有些与港澳商人进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单位,假借捐赠名义向港商购进汽车,用加工费或运费扣款抵偿,进行套汇逃税。如海丰县酒厂与香港新丰年贸易公司订立产销“流冲双蒸米酒”合同,以客户赠送名义,进口货车一部,厂方以米酒抵偿车款,后又将车转卖给海丰县梅陇驳运站。普宁县外经办与香港普宁发展公司签订兴建华侨新村合同,利用港商投资款以赠送名义进口货车四部,工具车二部,然后又将四部货车卖给河北省,一部工具车卖给供销合作总社郑州贸易中心。还有的港澳商人以捐赠名义捐车物,进口后,却归其家人使用。

  五、一些报刊、电台违背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向国内投资、捐赠不要公开宣传的规定,不考虑对外影响和捐赠人的安全及意愿,对捐赠人的情况和捐赠金额、项目,大肆宣扬,使捐赠人感到为难,担心受到侨居地政府的纠缠。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捐赠工作的管理,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粤发〔1982〕9号文件精神,对接受捐赠中违反政策,违法处纪事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进一步釆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对于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捐赠为名,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中饱,情节恶劣的,要结合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严肃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惩处。

  二、重申必须坚决贯彻自愿捐赠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进行劝募,伸手要钱要物。各地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侨务政策。今后再发生违反政策、违法乱纪问题,要追究当事者和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对过去向外劝募,影响很坏的,要进行公开处理,以挽回影响。

  三、严格划分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与外商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物资、礼品的政策界线。凡与外商、华侨、港澳客商有各种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不管客商有偿或无偿向本单位提供的物资,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无偿或有偿提供的生产原材料均不得作为华侨捐赠办理。

  四、接受自愿捐赠,应尽量引导捐赠人将外汇调回国内。捐赠的外汇调回国内后,所需的物资和设备,接受捐赠的市、县,应予切实安排解决,外汇归提供材料的市、县使用。捐赠项目所需物资国内不能解决确需进口的,须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在捐赠项目没有完成以前,任何单位不得将该笔捐赠外汇,移作他用。对于国家控制进口和耗油、耗电量大的高级消费品,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接受。凡属自愿捐赠的款物,应由接受单位按捐赠人意愿使用于家乡建设或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及小人不得占用、挪用或串换,违者要严肃处理。

  凡接受捐赠进口的物资,不得进行倒卖,从中牟利。对于假赠真买,明赠实换,套汇逃税,倒卖牟利者,要区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港澳不法商人,引诱、勾结国内人员以捐赠为名,进行走私、套汇、逃税,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要从严打击。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捐赠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管工作,严格把好审批关。接受捐赠数量较大的市、县,可由计划、侨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机构,指定一名市、县领导亲自抓,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严格制度,堵塞漏洞,并做好对捐赠项目所需物资的计划安排和引导工作,保证捐赠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建议各级政法、纪律检查、财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要与侨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在处理捐赠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时,要会同当地侨务部门,共同研究,统一认识,既要严肃法纪,又要注意政策和对外影响,妥善进行处理。

  七、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向国内投资、捐赠不要公开宣传的通知。今后有关捐赠工作,应本着“只做不宣传”的原则,如个别需要在报刊上作适当报导的,应经侨务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始得公开报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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