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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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进口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2〕138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进口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对进口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日益增多。无线电设备的来源,一部分是从国内购置,相当部分是从国外进口(用外汇进口或侨胞、外商赠送)。进口、使用无线电设备,多数单位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和使用手续。但也有少数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使用。由于一些无线电设备进口前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定发射功率和指配频率,以致进口后不能使用,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无线电频率的互相干扰,严重影响正常的通信工作。

  为了加强对进口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单位进口各种无线电设备,包括微波和其他特殊用途的无线电设备,除国家统一规定订购者外,均须事先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使用并审定设备数量、发射功率和指配频率后,再报省进口审批部门批准。未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使用和省进口审批部门批准进口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二、省外单位进口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的,须报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准设置。其发射功率、数量和使用频率,由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接受捐赠各种无线电设备,须事先经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经审定发射功率和指配频率后,由省侨务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外国人或回国经商、进行技术合作和合资经营的华侨、港澳同胞,提出在我省境内测试电磁场强或索取我国有关无线电技术资料等,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84号文件规定办理。设置安装无线电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表演的,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发〔1981〕1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其台站使用的频率、呼号和台站位置,应在设备未进关前,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技术检查和监督使用。对严重违犯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必要时可令其停止使用或查封其不符合规定的无线电设备。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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