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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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

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2〕124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两年来,我省一些单位和部门在财政上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情况比较严重。今年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后,这种情况仍有发生。如不引起注意,任其发展,不仅将增加各级财政负担,而且也不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50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财政收支计划已逐级下达,各部门、各地区一定要按计划办事,按预算花钱,没有新的资金来源,不要安排新的开支。由于省级财政收支两个方面都打得比较紧,因此,凡向省提出新的减收增支要求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应推到下一年度,根据财力情况,再统筹安排。

  二、今后,省直各部门要求省政府批准或批转的文件,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问题的,应事先同省财政厅协商,并会签上报,如双方有不同意见,应在上报时一并陈述,以便让省政府了解情况,作出决定。各部门自行下发的文件,如有涉及财政减收增支问题的,也应同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联合下达。

  三、为落实“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省府直属各部门要求各地方办的事,除一些必须的、靠地方资金安排确有困难的项目,可给予适当支持外,一般只作为建议,由各地方从实际出发,量财办事。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领导,听取汇报,分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

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50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实现国家财政平衡,是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争取国家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一个重要标志。经过去年一年的努力,我国财政已从连年发生大量赤字转变为收支基本平衡,这是一个很大的胜利。今年要巩固这个胜利,任务还相当艰巨。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全局观念,提高对平衡财政收支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坚决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


关于严格财政管理

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


国务院:

  目前经济形势和财政情况是比较好的。但是,要实现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任务十分艰巨。这是因为原来列入国家预算的增收节支措施,有的要落空,有的要推迟;中央预备费到二月底已安排完,而各方面要求追加的支出仍然很多。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部门不经商量,自行下达和上报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減少收入,增加支出,对今年的财政平衡冲击不小,急需引起有关方面的严重注意。

  最近,我部抽阅了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中央一些部门下达涉及财政收支的十三个文件,其中有九小文件,事先未与财政部商量,或者商量了没有同意,而由有关部门直接报请领导机关批准或者自行下达的。从内容看,有的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有的将非成本开支挤入成本,有的擅自扩大开支,有的甚至对整个企业规定不交税款和利润。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会增加财政平衡的困难,而且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统一管理和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发展当前大好形势,确保今年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我们对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国发〔1981〕14号)中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一笔”;税收“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

  (二)在国务院批准上述原则后,我部将对今年年初以来已经开的减收增支口子进行清理,分别哪些是合理的、必须开的,哪些是可以不办或缓办的,统筹平衡,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三)中央各部门要求追加预算支出,或者釆取减收增支的措施,必须会同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请示报告中一并陈述,以便国务院了解情况,作出决定。

  (四)今后凡涉及减收增支的文件,需要报请国务院下达的,应由财政部报批,或者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报批;不需要报请国务院下达的应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名下达。未商得财政部同意,有关部门自行下达涉及减收增支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要求纠正,并通知所属财政税务部门不予执行。

  (五)建议国务院各部门在草拟有关经济法规和报告时,凡涉及减收增支和改变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办法的问题,要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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