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统一经营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府〔1982〕113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今年一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粤府〔1982〕3号《关于加强化肥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这对加强我省化肥产销管理,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具有积极的作用。现鉴于我省不少化肥厂由于国家计划内供应的燃料、原材料不足,必须从计划外议价协作一部分燃料、原材料作补充,为了鼓励化肥厂(包括大、小氮肥厂和磷肥厂)积极多生产化肥,支援农业生产,现决定:
一、国家计划内供应的燃料、原材料生产的化肥,统一由农资公司收购;化肥厂计划外协作来的燃料、原材料生产的化肥,可按保本原则,交农资公司收购。农资公司不收购的,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允许工厂直接产销见面。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生产的化肥,农资公司和工厂都要按计划签订经济合同,如有不执行合同者,均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农资公司为了支援农业生产,要积极组织收购本省生产的议购议销化肥,但这部分化肥,必须保本经营,与经营计划内的牌价化肥严格区分开来。严禁把牌价化肥转议价销售牟利,违者应追究责任。
三、广州氮肥厂生产的尿素,目前尚有亏损,广氮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求减少亏损。在未扭亏以前,亏损由省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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