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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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皮、桂油收购价格和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2〕83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


  桂皮(包括桂油、桂碎、桂枝)是我省传统出口的重要物资,属省管的二类产品。近年来,由于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去,出现了多头插手、抬价抢购、出口倾销的混乱情况,严重破坏了桂山资源,冲击了国家计划。为此,现就调整收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购价格和奖售政策。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平衡桂类产品和其他山林产品的比价,国家收购桂皮、桂油(包括桂碎)实行全额收购,适当调整收购价格,取消原来牌价、加价七、三开收购的办法和补助外汇额度的规定。收购价格经与广西衔接商定,一级桂皮每市担六十元,二级五十七元,奖售化肥三十市斤不变;桂碎三十六元;桂油(含桂醇85%以上)每市担三千二百元,取消原来的化肥、大米补助。上述桂皮、桂油收购价格,均为无税收购价格,税款由外贸收购部门交纳。

  桂枝统由药材部门归口经营,其他单位不得插手。桂枝收购价格每市担九元,不许议价购销。

  二、为了发展桂类产品生产,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按产地县收购桂皮(桂碎)、桂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付给产地县人民政府掌握,专款用于新种桂树和原有桂山的抚育管理。这项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入收购价格。外贸和物价部门对此有权进行监督。

  三、各产地县应坚决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桂类生产、收购和市场管理。非经营单位不得插手收购和出口。外贸主管单位也不得擅自加价,加奖收购。

  以上通知,从今年新桂产品上市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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