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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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粤府〔1982〕115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部分县、公社、生产队和少数社员群众利用茂名油页岩和石油、地质部门在三水盆地勘探过程中试釆的原油,自建了一些小土炼油厂(炉)。这些小土炼油厂(炉)不但加工手段简单,产品质量低劣,资源利用浪费大,而且以高出国家牌价的价格自行出卖成品油。为了贯彻国务院通令精神,制止浪费原油资源和扰乱石油市场的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现有的和在建的小土炼油厂(炉)。不论地区、市、县、公社、生产队、社员办的,一律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关闭,停止生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关闭停产,并引导转产工作。

  二、石油、地质勘探部门对试采的原油,要制定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回收。

  三、石油、地质勘探部门试采的原油,属计划外指标。这些部门应把每年、每月原油生产计划估计数、实际数上报省经委,除留百分之十自用或协作外,其余由省经委进行分配。用油单位根据省经委的分配数,与产油单位具体商定运输等事项。不论协作或分配的原油,都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不准转手高价买卖。

  四、今后,省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再建小土炼油厂(炉),不准生产小土炼油设备。如确实需要新建小炼油厂,需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经营买卖原油及其产品。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国发〔1981〕177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公社、生产队,自行筹集资金,盲目建设了一些小炼油厂和大批的土炼油炉。据一九八O年底的统计,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已建成年加工原油能力二万吨至三十万吨的小炼油厂二十二个,总加工能力为三百四十万吨,一九八O年实际加工原油一百八十三万吨。此外,油田所在地区的一些公社、生产队和少数社员群众,还私自建了一大批土炼油炉。据调查,仅山东胜利油田周围十个县的四十二个公社、一百四十三个大队,就有土炼油炉四百零四台。

  各地的小炼油厂,多数加工手段简单,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差,单位能耗高,资源利用浪费很大。至于那些小土炼油炉,大都是油源来路不正,乱拉关系,私取原油,哄抢落地油,自销低劣产品,从中牟利,不但造成原油的严重浪费,而且污染环境,危及油田安全。更有甚者,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破坏石油生产,盗窃原油,投机倒把,骗钱牟利,危害更大。

  当前,全国大、中型炼油厂的加工能力已有多余,对小炼油厂的发展必须严加限制,对小土炼油炉则必须坚决取缔。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目前分布在油田上的以及其他地区的小土炼油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由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现场,做好群众工作,釆取有效措施,限期关闭,停止生产。当地政府要引导被取缔的小土炼油炉的社队和群众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二、严格实行油田落地油的统一管理,提高原油商品率。各油田要千方百计减少落地原油,对试油试采,修井作业所放的少量落地原油,以及不能纳入集输系统的边远零散井的原油,油田要制定办法,釆取措施,组织回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和处理。对于强占、哄抢、倒卖、贩运原油和落地油者要依法处理。

  三、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再搞土法炼油,不准加工和制造土炼油设备;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准再批准建设小炼油厂,都不准再扩大现有小炼油厂的规模。边远地区的油田或其他地区新发现的油田,如因交通不便,原油难以外运,本身又因勘探、开发需要,需就近建设小炼油厂以解决自用成品油时,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目前正在建设一次加工能力(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小炼油厂,应立即停止建设。原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共同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关停并转的有关规定,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五、认真整顿现有的小炼油厂。

  1、严格控制、适当压缩现有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除对一些生产军用油品、特种油品、出口油品、石油化工配套产品和为科研、教学、设计服务的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可保持一九八一年计划的原油分配水平外,对其他小炼油厂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有的应适当压缩原油加工量,有的应停止生产。

  2、小炼油厂加工所需的原油和生产的产品,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财政收入要按规定上交。

  3、为充分利用宝贵的原油资源,小炼油厂在不增加原油加工量的前提下,要逐步完善加工工艺,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以解决当地短缺产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小炼油厂的技术改造方案,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石油部批准,方可施行。

  4、加强经营管理。要降低能耗,减少加工损失,杜绝跑冒滴漏,提高综合商品率。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人员培训,管好设备,提高技术水平。要搞好环境保护,消除三废污染。

  以上通令,希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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