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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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发展水上二运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粤府〔1982〕122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现将《关于巩固发展水上二运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巩固发展水上二运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水上二运企业,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现对有关的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水上二运企业是社会主义水上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执行省规定的“三统”(即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票据)、“两保”(即保证完成重点物资运输和疏港疏站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行组织货源,接受托运计划,调度船舶,办理各种运输业务。

  二、当前水上二运企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职工分配水平比较低,因此,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应征的所得税,从一九八二年起至一九八五年底,按现行税率百分之四十减半征收。减征部分,由水上二运企业列入船舶基金,专款专用。职工分配达不到当地一般企业职工水平,纳税后亏损的企业,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工商税。

  三、水上二运企业木质船比重大,船舶年久失修失养,技术状况很差,应当加速进行船舶更新。造船资金来源:(一)利用企业的积累;(二)按营运收入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提取船舶修理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列入生产成本支出,节余部分全部用于造船;(三)向银行贷款;(四)在互利的原则下,由工矿企业、物资部门无息借款给水上二运企业造船,水上二运企业按协议向给予借款的单位提供船舶运力,借款从运费中分期扣还;(五)鼓励水上二运企业职工集资造船,按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职工集资建造的船舶,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四、水上二运企业生产、基建、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的材料、动力、配件、燃料和设备,应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调拨价供应。二运船用油料,由省航运厅在省下达的油料指标中,按国营、社营一视同仁的原则,组织供应。

  五、水上二运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上岸定居所需的建房用地和建筑材料,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安排解决。

  原是城镇户口的水上二运企业职工其家属,已经划为农村户口的,应当划回城镇户口。已经调到陆上二运企业工作,原属水上流动户口的应给予转为城镇户口。

  六、鼓励水上二运企业在统一规划下集资建设码头、仓库、堆场,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归投建单位所有。集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技术设计方案,由市、县交通局会同港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区经委和省航运厅备案。

  七、 水上二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企业积累要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和比重,以利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职工个人所得,要在生产发展,集体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稳步地增长。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收入增长的幅度,不能高于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企业经营好,收入多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可高于同类国营运输企业。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水上二运企业,脱产干部(包括国家干部)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制。企业的产量、质量、安全、利润等四项主要指标完成得好的,干部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但不得超过同等级船员的平均工资;四项主要指标完成不好的,干部工资可以向下浮动,但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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