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2期

198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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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建立防火责任制的通知

粤府〔1982〕137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四日


  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有效地同火灾事故作斗争,保卫我省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79〕24号、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实行防火责任制的经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王宁同志担任我省防火责任人,领导全省的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防火责任人行使如下职权;批准我省的消防规则和防火技术规范的实施;召集各级防火责任人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办法及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等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由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批准处于非常危急状态的重大火险隐患所采取的封停整改的措施;在发生特大火灾时,可以临时调动邻近市、县的消防力量;必要时,可请民航派出飞机,或者经部队领导机关同意,请陆、海、空军部队支援。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防火责任人的,要切实履行职责;尚未确定防火责任人的,要在今年七月底以前确定,并由地、市公安机关于八月上旬将所属市、县人民政府防火责任人的名单报送省公安厅。

  各级人民政府防火责任人,要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抓好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火灾事故。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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